帮助他人散发广告引流提取几笔现金就能从中轻松赚到“好处费”?注意!这不是发财的门路而是违法犯罪的道路近日突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近日,突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侦办王某被诈骗一案期间。发现被害人资金部分转移至湖南籍男子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在确定嫌疑人身份后,刑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湖南开展侦查工作。经实地摸排走访,快速锁定其位置,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捕归案。经讯问,张某某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帮助诈骗团伙“取现”而从中非法获利实质是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请广大群众切勿因蝇头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来源:平安突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