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山东泰安,网曝一名12岁女孩因盆腔炎住院治疗,且感染HPV有半年性生活史。网传图片显示,病人半年前曾因阴道炎就过医,但当时无人报警。女医生上报医务部还被反问,你怎么就确定她被性侵了?12月13日,新泰市妇联工作人员表示,“女孩现在还在住院治疗,家长考虑到孩子的隐私和承受能力,不想把这个事情过多透露给外界,不希望被太多人关注。我们目前都在积极关注和处理当中。”新泰市卫健局回应称:”医护人员昨天就已报警,警方现在已经介入调查。“ 新汶中心医院工作人员则表示,“关于此事,无可奉告。”。
1、【强奸妇女与强奸幼女的界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2、【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包括:①对方是不满十二周岁幼女的,一律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②对方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3、【行为人辩解”不明知“的判定】对行为人辩解“不明知”对方是幼女的例外情况应当从严把握: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二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三是客观上对方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十四周岁。比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对方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要明知才构成犯罪的咨询”问题的答复) 4、【”不明知“对方是幼女,可能被判定为:自愿发生性关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4号 )
5、【14-16周岁行为人的”强奸幼女“很难判定】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即使明知对方是幼女,偶尔与之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6、【双向保护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今日伙食:早餐:一根香蕉,一包超模沙拉;午餐:一大碗羊肉萝卜炖粉条;下午茶:两个橙子;晚餐:一块煎三文鱼,一个牛油果,几大块南瓜,以及蔬菜沙拉;宵夜:几个樱桃,一杯复合膳食纤维。
今日运动量:跑步机30分钟,速度6坡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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