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涉事村民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及时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镇河长办和办案民警耐心向涉事村民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阐述了非法电鱼对生态环境的危害以及个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通过教育引导,涉事村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在这里小编再次提醒大家,莫要一时兴起去电鱼,非法电鱼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不仅严重破坏河流生物资源,还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伤害,更重要的是极易引发电亡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来源:东留镇,供稿:廖芹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