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某某水果批发商行在经营中使用未经检定、擅自改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二、阳江市某某茶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6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江城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阳江市某某茶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云南购进散装茶叶,然后进行分装包装,共分装“茗树叶普洱”22包,突出使用“普洱茶”标识。另查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涉“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3〕216号),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茶叶商品上突出使用“普洱茶”标识,与第201649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江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阳江市阳东区某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充装气瓶上设置充装标签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案
2024年4月22日,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江市阳东区某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货车内装载77瓶已充装液化石油气的液化石油气瓶,且全部气瓶均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充装标签。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充装好了77瓶液化石油气瓶,其中49瓶液化石油气瓶在充装后未设置充装标签;20瓶液化石油气瓶未设置充装标签和唯一识别编号(二维码);12个液化石油气瓶的瓶阀是非自闭式瓶阀且未设置充装标签,均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阳春市岗美镇某某百货店销售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明且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儿童玩具产品案
2024年6月4日,阳春市市场监管局对阳春市岗美镇的某某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有5款共7个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明且无“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玩具产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玩具产品的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合格证明及“CCC”强制性认证证明等信息。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百货店内货架上的待售上述5款儿童玩具是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明且无“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产品。当事人不能说明上述儿童玩具产品的提供者,也未能提供合法取得的相关证据,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无法提供上述儿童玩具产品的厂名厂址、合格证明及“CCC”强制性认证证明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阳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阳西县某某幼儿园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2024年3月28日,阳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幼儿园厨房冰箱有过期食品(超过保质期的果葡糖浆、冰花酸梅酱)和未经检测的电梯(菜梯),在该幼儿园的办学场所内未见该幼儿园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查明,接送卡费、被子费、园服费和书包费是阳西县某某幼儿园向家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原则。上述项目都没有在幼儿园经营场所内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相关费用收支情况。且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果葡糖浆、冰花酸梅酱已超过外包装标注的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再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1台菜梯(电梯)一直用于传输菜品,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分别为违反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阳春市某某腐竹厂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5月6日,阳春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阳春市某某腐竹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阳春市某某腐竹厂定制一批腐竹的包装箱,每个3.9元,共制作了500个,花费了1950元。现场检查时,在该厂的仓库内发现未使用的包装盒294个。经核查,该批包装盒上印刷有“清肺火,益肠胃”的宣传字样。当事人所生产的食品包装标签上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阳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装盒、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阳江市江城区某某自行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18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江城分局对阳江市江城区某某自行车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实测数值为50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江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