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4年11月4日9时许,阳春市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其在城南市场附近购物时,将自己的挎包挂在不远处的摩托车上,待其准备结账时发现挎包不翼而飞。接报后,侦查中心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研判分析,此次作案的嫌疑人正是侦查中心前期掌握的盗窃嫌疑人,锁定嫌疑人身份后,民警随即对嫌疑人展开伏击。
当天10时许,接报警仅1个小时,办案民警便在岗美镇G234国道铁路桥底处将嫌疑人韦某(男,广西人)抓获,现场扣押作案摩托车一辆以及赃物一批。经审查,韦某对其实施盗窃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办案民警深挖,再侦破盗窃案5起。
目前,嫌疑人韦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此,阳春市公安局提醒广大市民
外出时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随身财物
一旦发现财物丢失,要及时报警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来源:阳春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