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春市公安局、发改局、应急管理局等多部门联合查处一个“黑油站”,抓获犯罪嫌疑2名,现场扣押成品油14.82吨,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了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案件经过
10月17日,阳春市公安局根据线索,联合发改、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在春湾镇自由村委会某停车场内查处一“黑油站”。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的集装箱内发现一油罐,油罐内存14.82吨成品油,现场还有加油枪、加油机等设备。
经查,2024年1月1日至今,犯罪嫌疑人郑某伙同彭某,在没有取得危化品储存许可证、销售资质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春湾镇自由村委会附近的停车场内,以某运输有限公司内部合作车队加油为幌子,非法经营柴油48万升,获利9.66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郑某、彭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非法经营罪定义
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1)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定罪量刑。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例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等等。
(1)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非法经营者通过无证流动油罐车、违法加油站(点)非法销售柴油,自建油罐非法仓储油品,设施设备简陋,安全间距不足,安全防护意识薄弱,现场安全问题突出,特别是流动油罐车随意销售汽油的现象,极易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据了解,非法销售点人员很多是社会无固定职业和闲杂人员,有些销售点周边环境极其复杂,容易滋生群体性事件。尤其是一批无证非法改装的油品配送车,装满易燃易爆的汽柴油,随意出入社区楼堂馆所,构成了巨大的安全威胁和维稳压力。
(3)严重破坏环境治理成效
非法经营者销售的走私油特别是非标油,油品质量根本无法满足当下环保要求,硫含量严重超标,大大降低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成效。同时,一些私自改装的流动小油罐车随意在路边和农田给过往车辆进行加油,存在大量油品的跑冒滴漏,对水资源和农田造成环境污染。
来源:阳春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