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陕西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的主基调,深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动配合,扎实开展“利剑治污”专项行动,从“国之大者”的高度常态长效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对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坚决追根溯源、循线深挖,“零容忍”重拳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小编整理了2024年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大家以此为鉴,警钟长鸣。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媒体曝光西安某检测校准有限公司存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领导小组,迅速部署调查处理工作。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亲自抓、现场督,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公安、检察、法院以及西安市等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历时10个月查实该公司存在未开展采样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篡改或伪造原始记录、擅自修改数据及故意不真实记录原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经查,该公司2021年3月以来共出具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222份,审计认定涉案合同金额96.24万余元、实收金额76.2万余元。
【查处情况】
2023年11月7日,西安市公安局对该公司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予以立案侦查。2024年7月9日,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及石某涛等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2024年8月8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开庭审理。9月19日宣判,石某涛等6人依法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禁止其三年内从事环境监测及相关职业;对该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咸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对某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该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存在标定问题。经调查询问,涉案两台自动监控设备在验收调试期间无法正常通氧气标气进行标定,但陕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编制的比对检监测报告中仍记录有氧气示值误差等数据,其监测报告数据涉嫌凭空捏造,存在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裁量基准,2024年1月10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47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7000元。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0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安市经开区西安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委托陕西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查阅监测报告原始记录显示DA002排放口进出口采样时间均为11月30日16:30、16:35、16:40,进出口烟尘采样时间均为11月30日16:30、16:35、16:40,但调阅西安某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厂区视频监控发现,采样人员实际采样时间为18:23-18:52时间段内,存在实际采样时间与原始记录不符情况。经调查发现,陕西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原始记录采样时间形式,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存在监测报告弄虚作假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裁量基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该环保技术服务公司违法所得0.04万元,并处罚款0.04万元,共0.08万元。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该公司已于2024年5月16日缴纳罚款。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5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功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的2022年第35号监测报告显示,2022年3月14日对3号抛丸机排气筒出口DA002进行了采样,但查询该公司抛丸机运行记录表显示,当天3号抛丸机全天未运行。2023年第045号监测报告显示,2023年3月10日对2号喷漆房排气筒出口、2号抛丸机排气筒出口进行采样,但查询该钢公司运行记录表显示,当天2号漆喷漆房排气筒和2号抛丸机排气筒全天未运行。陕西某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监测报告弄虚作假。2024年1月10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检测技术技术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并没收违法违法所得12000元。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8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针对铜川市某制造公司环境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委托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开展了废气、噪声、雨水自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但对应原始记录采样照片显示当天未下雨,随后调阅历史气象信息,确定采样前后时间均未下雨,雨水井口不会形成可监测的流动水,不具备监测条件。而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则显示,对雨水井采样3次,并列出COD及悬浮物采样数据。
经进一步调查,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未全面了解企业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情况下,即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且在编制监测报告时审核不严,仍以雨水监测名义出具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应对该公司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裁量基准,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共计处罚款2400元。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日,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3轮重点区域大气强化监督帮扶反馈陕西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询问核实,陕西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为陕西某等离子技术有限公司进行2023年第三季度厂界无组织废气及厂界噪声自行监测是在该公司8月3日主体焚烧炉停产期间进行的采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C2023HB08142-01;KC2023HB08142-04)且在该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未载企业当天的实际工况。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应对该公司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裁量基准,除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5000元,共计处罚款10000元。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3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执法人员对兴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2023年度1.5万吨/年柴油添加剂生产车间未进行生产,西安某环境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生产车间编号DA001和DA002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监测,并出具2023年上半年监测报告和2023年下半年监测报告。查阅DA001和DA002废气排放口2023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报告原始监测记录,发现原始监测记录内标明生产车间工况负荷为“正常”。但该公司柴油添加剂原辅料出入库记录显示,柴油添加剂生产车间于2020年8月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后,截止监测之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原辅料无使用记录,并且该公司向兴平市各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备。因此,西安某环境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柴油添加剂生产车间编号DA001和DA002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涉嫌监测报告弄虚作假。2024年3月28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对西安某环境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西安某环境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6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4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礼泉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某公司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做的监测报告(环[监]202304001号)显示,2023年4月6日监测点位为排污许可证编号DA015、DA016、DA017、DA018、DA020、DA021等六个排放口,上述六个排口对应生产线负荷为80%。调取2023年4月6日该公司造粒机运转记录、静态流化床生产记录、磨粉机组运转保养记录台账记录和一体化尾气处理系统运转记录,显示以上排口对应工序生产设施运行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均为停止运行工况,DA017排口对应生产线除调试机器期间空转运行过,一直未投产使用,无生产运行台账。
同日,礼泉分局执法人员就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调取该公司生产记录和台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2023年4月6日该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能确认正常生产工况的情况下开展了监测,监测数据失真,却出具了监测合格的报告,存在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18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科技有限公司以陕D礼泉环立字[2024]11号进行立案。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礼泉分局对某标检科技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罚款7500元,共计15000元。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检查组发现问题清单反馈:陕西某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为宝鸡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涉嫌造假。经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金台分局执法人员对该问题现场核查,发现陕西某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为宝鸡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金台分局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没收该检测公司违法所得1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1万元,共计2万元。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对某煤矿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委托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2024年第一季度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显示监测采样时间为2024年3月23日,但经初步询问企业相关责任人员,该检测公司监测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与监测报告、原始记录监测时间不符。
经调查,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12时20分对某煤矿3台天然气锅炉陆续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测时1台10蒸吨锅炉正常运行,2台4蒸吨锅炉未启用。为进行监测,现场将4蒸吨锅炉开启,仅采样20余分钟即结束监测,且并非连续采样,锅炉工况及采样时长均不符合采样规范。2024年3月23日,监测人员通过模拟数据及伪造现场方式编制监测原始数据,一是经过计算模拟出2024年3月22日某煤矿天然气锅炉现场工况数据;二是将监测设备组装好在办公室直接抽气,用手在进气口煽动模拟烟气流量,配置氮氧化物气体进行监测,共模拟数据9组。除模拟废气监测数据外,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责任人员主动承认模拟了噪声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应对该公司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根据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煤矿签订的自行监测合同,总费用为84150元,因该公司主动提供未掌握环境违法线索,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裁量基准,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共计处罚款168300元。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4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泾阳分局执法人员在咸阳某复合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委托陕西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其所排放的无组织废气和噪声进行了监测并出具2份监测报告,第007号报告中无组织废气监测的4个点位布设于厂区西侧,未设置参照点;第099号报告中无组织废气监测的4个点位布设于厂区四周,监测点位布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2024年7月26日,生态环境泾阳分局对该公司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立案。经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公司存在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对陕西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处罚款36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共计7200元。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0日,接到市生态环境局交办信访举报后,延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察、询问谈话、调阅监控等方式对信访涉及的陕西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为某企业提供检测服务。检测报告显示:2024年6月21日15:29至16:17,陕西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企业一期冷剂储存单元异戊烷储罐、丙烷储罐、冷剂收集罐底部及顶部共169个点位进行检测;2024年6月25日、26日陕西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企业一期压缩机单元共1237个点位进行检测。执法人员调阅视频监控并与检测人员谈话询问证实:上述点位实际未进行检测。2024年6月25日10:17 至11:07,陕西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企业2期压缩机单元冷却压缩机共232个点位进行检测,执法人员调阅视频监控并与检测人员谈话询问证实:检测人员仅对上述232个点位中的部分点位进行检测,其余点位由于位置高、噪音大,并未进行检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2024年8月12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2024年10月11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60日内对上述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真实数据。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10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48766.50元,处以罚款48766.50元,共计97533元。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测小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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