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4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成都市温江生态环境局《关于移送检验检测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法线索的函》,函称该局在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为成都新海彩印有限公司提供监测服务的四川XX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炯测检字(2023)第 E020665号)。
经查,当事人四川XX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受成都XX彩印有限公司委托对其进行了噪声、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活污水的采样检测,并填写了《四川XX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采样检测委托单》,其上填写的2023年10月14日“实际产量/天 49000张”为成都新海彩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填写,该委托单上“实际产量/天49000张”以及“生产负荷 98%”为虚假数据。《检测报告》(炯测检字(2023)第E020665号)系在成都新海彩印有限公司未实际组织生产的情况下采样检测并出具。该《检测报告》第3页检测内容中载明的“根据该企业提供的现场工况核查表,平装书达到设计能力的98.0%”为虚假内容。《检测报告》第4页载明了“检测类别 工业废气(无组织)、检测项目 样品采集、检测方法及方法来源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根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6.1要求“被测无组织排放源的排放负荷应处于相对较高的状态,或者至少要处于正常生产和排放状态”,当事人采样检测时成都新XX印有限公司生产和排放状态不符合该标准要求,当事人仍然进行了采样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XX检字(2023)第E020665)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虚假检测报告,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法律分析
作为检验检测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及标准规范出具检验报告不仅是其营利的经营项目,更是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6.1要求“被测无组织排放源的排放负荷应处于相对较高的状态,或者至少要处于正常生产和排放状态”。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从事环保领域检验检测的公司,明知被检测单位未实际生产的状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仍然进行抽样、记录,导致被检测的废气排放数据不准确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构成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请注意!!
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将继续强化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检测报告弄虚作假,对故意出具虚假、不实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从严从重惩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检验检测学习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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