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5起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

政务   2025-01-03 11:44   河北  

一:鸡西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二:哈尔滨市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三:双鸭山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四:哈尔滨市某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两台出租车尾气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五:大兴安岭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案


典型案例一:鸡西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5日,鸡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鸡冠区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鸡西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检测工位隔壁房间内有银色大众牌汽油轿车一台以及进行尾气检测的设备一套,且有检车采样管路相连接。执法人员根据此可疑线索,立即开展深入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已办理相应环保手续并取得尾气检测资质,有机动车尾气检测设备三套,其中两套汽油车排放检测设备,一套汽、柴油车检测设备。经反复询问相关人员和现场检查分析、后台调取数据,该公司负责人最终承认隔壁房间内停放的车辆就是用于替换被检车辆的“母车”,近期曾使用该车辆对尾气检测有问题的车辆进行代替检测,共采用此方法替代检测了三台车辆,每台车辆尾气检测部分收取费用金额人民币100元整。

该企业尾气检测工位旁的隔壁房间内有车辆一台以及进行尾气检测的设备一套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并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统》裁量,鸡西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罚款12.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典型案例二:哈尔滨市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4日,在抽查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放检测信息系统平台时发现黑龙江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检测数据异常,但该检测公司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2024年7月5日,哈尔滨市香坊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检测公司经营范围为机动车检测,在调阅其车辆尾气检测监控视频后,发现检测人员在对十一台车辆的检测过程中,将检测采样探头扔至车辆下方,未将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筒内即开始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并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统》裁量,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罚款21.1万元。


典型案例三:双鸭山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9日,双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尖山生态环境局对尖山区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查中,发现双鸭山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不同品牌车辆出现相同CALID码、部分报告中CALID码为空白。针对该问题,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进行商讨。2024年10月30日,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尖山生态环境局联合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通过档案排查共发现2023年-2024年共有1144份检验(测)报告中CAL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2022年-2024年共有563份报告中CALID码为空白,每份检测报告收取金额为200元或340元不等。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为防止证据灭失,对涉嫌造假和空白的CALID码检验(测)报告、检测设备检定报告进行了证据保存。通过计算涉案金额,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条件,已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经公安机关调查询问后,该公司检验员黄某、匡某对使用作弊器检车行为供认不讳,至此确定该企业确实使用作弊器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依法处理。对该公司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进行移送。


典型案例四:哈尔滨市某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两台出租车尾气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31日,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举报,反映黑龙江省某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涉嫌采用替检方式为检测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9月11日,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省某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和现场调查、询问,发现该单位2024年7月30日和8月1日有两台检测车辆取样管未正常连接检测设备,检测设备通过取样管三通串联方式,连接替检车辆黑A1JXXX。视频中,替检车辆停在停用的重型尾气检测线上,排气管插有取样管,并由机构人员操作。该单位用替检车辆尾气检测数据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替检车辆黑A1JXXX


被替检车辆黑ATJXXX、被替检车辆黑AXXQ1T


机房内取样管三通串联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并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统》裁量,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罚款12.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同时,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该单位对站内使用的相关设备进行全面检测,在停用的重型尾气检测线上加装摄像头,录取24小时线上视频,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典型案例五:大兴安岭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黑PP***9和黑MM***2的柴油货车检测时,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等标准要求,擅自放宽检验判定标准,应该使用双怠速法检测,实际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并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统》裁量,大兴安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案件启示

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利用放宽检验标准、替车检验、使用作弊器、篡改伪造检验报告、擅自改变检验关键条件等弄虚作假方式,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执法和非现场调取后台数据的方式有机结合,提高执法效能的同时精准锁定违法行为,有效打击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检测机构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意识,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来源:黑龙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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