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宿迁市某检测公司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
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的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39万元;对该公司质量负责人张某予以警告,处罚款1.8万元。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45条第1款之规定,责令江苏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该单位违法所得0.458万元,处罚款人民币11.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付某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29条第1款第四项之规定,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45条第1款和《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1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该单位违法所得0.069元,处罚款人民币13.6万元,并对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和技术负责人邵某给予警告,分别处罚款人民币2.48万元和2.12万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28条和29条第1款之规定,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45条第1款之规定责令江苏某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该单位违法所得0.2万元,处罚款人民币12.8万元,同时对江苏某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高某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该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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