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规定》第45条 | |||
注:抵偿的适用情形为:(1)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诉解释》第491条)(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民诉解释》第492条) |
一、查封、扣押、冻结
2.共有财产的处理
3.涉第三人财产的处理
二、拍卖、变卖财产
来源:法务之家
《执行规定》第45条 | |||
注:抵偿的适用情形为:(1)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诉解释》第491条)(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民诉解释》第492条) |
一、查封、扣押、冻结
2.共有财产的处理
3.涉第三人财产的处理
二、拍卖、变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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