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为聚众淫乱活动招募参与人而传播淫秽物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职场   2025-02-01 16:08   黑龙江  

入库编号 2024-04-1-376-002


邵某、支某聚众淫乱、传播淫秽物品案
——为聚众淫乱活动招募参与人而传播淫秽物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关键词 刑事 聚众淫乱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牵连犯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邵某与其女友支某拍摄淫秽照片后,由邵某以“某先生”的账号多次发布在某网络论坛上。邵某在发布淫秽照片的帖子内留下联系方式及组织淫乱活动信息,以便招募他人共同进行淫乱活动。通过上述方式,邵某先后两次招募陌生男子与支某共同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具体分述如下:1.2019年6月某日,由被告人邵某组织,与支某及一陌生男子三人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附近酒店内进行聚众淫乱活动。2.2021年3月某日,经被告人邵某组织,由支某及多名陌生男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附近民宿内进行聚众淫乱活动。

被告人邵某还在聚众淫乱活动中拍摄淫秽照片,活动结束后,持续将照片发布在网络论坛上,以期招募更多人员共同参与聚众淫乱活动。被告人支某在明知邵某拍摄淫秽照片系用于网络论坛发帖的情况下,仍然配合拍摄淫秽照片,并且同意邵某发布。经鉴定,网络论坛内发布的7个涉案帖子内的淫秽图片共计88张,点击数累计达110万余次。

2021年4月24日,被告人邵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街道某小区被抓获。同日,邵某将被告人支某的住址告知公安人员,并带领公安人员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街道某桥x号将支某抓获归案。到案后,二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沪0106刑初97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邵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支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邵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邵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沪02刑终114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邵某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邵某为了实施聚众淫乱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互联网上发布与支某共同拍摄的淫秽照片,并配有淫秽文字与组织活动信息招募他人共同参与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上述内含淫秽物品的帖子点击数高达110万余次,其传播范围并不局限于参与聚众淫乱行为的人员,而是在互联网上向不特定公众广泛传播,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影响大、范围广。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有损公众的身心健康,更是存在有害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潜在危险,严重破坏了网络公共秩序。虽然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与聚众淫乱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手段和目的关系,但二者系两个独立的行为,分别侵害不同的法益,均各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应当分别被评价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与聚众淫乱罪,实行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

在互联网上发布淫秽物品,招募他人共同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一方面传播淫秽物品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人传播,有损不特定公众的身心健康,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聚众淫乱违背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严重破坏公序良俗。鉴于两个行为所侵害法益并不相同,应当分别评价、独立构成犯罪,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与聚众淫乱罪进行并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第301条、第364第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刑初975号刑事判决(2021年9月8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刑终1145号刑事裁定(2021年12月15日)

(刑三庭)
入库日期:2024.12.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转自:刑而尚学
编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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