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全体起立,现在宣判”,随着书记员清脆的声音,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当庭宣判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的行政二审案件。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属于建设工程领域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将部分施工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的个人又雇佣劳动者在从事工地劳务过程中发生伤害的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最终认定王某某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本院提出上诉。
主审法官在二审审查期间发现,本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且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主审法官及时联系了某工程有限公司和受伤职工王某某,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一次性化解行政争议。在庭前调解程序中,某工程有限公司表现的极不配合,仅提出极低的赔偿金额作为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因赔偿事项差距过大,无法达成调解方案。合议庭交换意见后认为,某工程有限公司明知在本案中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仍然选择上诉,目的就是要拖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这种做法不但增加受伤职工的诉累,同时也会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办案质效。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议庭果断决定,本案采取当庭宣判的方式,方便受伤群众在第一时间能够进入工伤待遇核定阶段,尽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之后就出现了文章开头所述的一幕。闭庭后,受伤职工真诚的对法官表示“真没想到案件能够当庭宣判,正是法院极高的办事效率,才能使我下一步快速的拿到工伤赔付,感谢法官辛勤的付出”。
据悉,今年以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持续以“三整顿、三提升”“全国法院行政审判质效提升年”等专项活动为有力抓手,不断提高办案、办事效率,及时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身边事,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为师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供稿:奴尔古·买门
编辑:赵禹臣
初审:王 绯
终审:徐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