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追逐打闹致玩伴骨折,家长赔偿6万余元

2024-10-30 22:37   新疆  

“童童,我们下楼玩吧!”“好,你等等我!奶奶我们下楼玩了!”

“不好了吴奶奶!你家童童受伤了,已经送去医院了。”

你追我赶,不料撞出“十级伤残”

吴童(化名)与刘康(化名)系同班同学又是同住小区的邻居,二人放学后常召集小伙伴们在小区内玩耍。

2023年7月30日晚,刘康、吴童与多名小朋友在小区内玩“抓人”游戏,期间你追我赶好不欢乐。

游戏过程中,第二个出发的刘康在主路没追上第一个出发的小伙伴,当即左转从小路展开追逐,但此时第三个出发的吴童毫不知情。

咚的一声!吴童与刘康在小路岔口相撞,吴童捂着左胳膊痛苦地躺在地上。

经诊断,吴童为左肱骨上开放性骨折,左上臂桡神经损伤,经鉴定该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双方监护人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吴童的监护人将刘康及监护人诉至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图为吴童术后疤痕照片)

你争我吵,赔偿金额难以定夺

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并无争议,监控录像视频也清晰地将事发经过记录了下来,但对于赔偿金额,两方各执一词。

吴童的监护人认为,吴童受伤主要原因是被刘康撞倒,刘康应承担主要责任。

刘康的监护人则表示,两个孩子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玩耍中发生碰撞是意外事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恶意,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且吴童监护人起诉的费用过高,并不合理

考虑到案件是因未成年人玩耍引发的纠纷,承办法官庭前多次组织案件双方监护人调解,但均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告终。

协商一致,各承担50%侵权责任

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吴童与刘康均为已年满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吴童与刘康对于玩耍中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应具有一定预见性,并应当负有审慎注意义务。

二人在玩耍过程中,刘康与吴童相撞致使吴童受伤,有监控录像视频予以证实,刘康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刘康为已满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替代刘康承担侵权责任。

庭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监护人进行调解,并向双方监护人说明,玩耍嬉闹是小孩的天性,但小孩在玩闹时往往会忽视周边环境的危险性,需要监护人随时进行监管和照看。而此次事件中,双方法定监护人均未尽到相关监护责任,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最终,双方监护人协商一致,同意各承担50%的责任,刘康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吴童各项费用6万余元,刘康在法定监护人的陪护下当面向吴童赔礼道歉,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年满18周岁之前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通讯员:张颖

链接来源: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