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结婚就有遵循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礼节,现代社会中的彩礼也是源于其中。彩礼本来是对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的祝福和期盼,但当曾经的连理选择“各安天涯”,彩礼又能否返还呢?
2021年,丁柴(化名)和汪昕(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三个月后二人商议结婚,丁柴向汪昕给付了10万元彩礼和一套价值2.2万元的“三金”,并购买了一辆价值8.5万元的汽车登记在汪昕名下。
同年11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次年1月举行了婚礼。婚后,丁柴与汪昕时常争吵,仅共同生活三个月,便开始分居。
2024年9月,丁柴向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汪昕退还结婚时给付的彩礼、见面费、头礼、开箱礼、结婚酒宴等各项费用,共计33万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从相识到结婚不足半年时间,因给付彩礼金额较大,丁柴家人为丁柴结婚一事四处借钱。二人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三个月便开始分居,期间双方也未生育子女。
因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现唯一的争议即彩礼的返还范围以及金额。
承办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并结合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的家庭情况、财物价值大小、认定彩礼范围等,针对对丁柴的支出,逐项向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进行分析释明。
因结婚酒宴为双方结合当地习俗对婚宴费用进行协商确定,因此,该部分费用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关于丁柴主张退还的其他金额,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由汪昕向丁柴返还“三金”、车辆和6万元彩礼,双方离婚,自此再无其他纠葛。
婚姻是男女双方感情的一种自然升华,彩礼给付的本身就是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的美好期盼和祝愿,而不应当以彩礼的金额作为结婚与否的标准,现实生活中我国某些地区仍然存在着天价彩礼、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问题,高昂的彩礼也成为了诸多家庭的负担,出现了结婚“返贫”的现象,婚姻关系一旦出现裂痕,彩礼问题的矛盾必然凸显出来。
新时代下,青年男女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婚姻观,在选择另一半时要以感情、人品为重,自觉的抵制高额彩礼,新时代青年以奋斗搏出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判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可以参考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