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销售有毒、有害“壮阳”保健品,法院判了!

2024-11-04 19:33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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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地那非”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

药店经营人庄某某
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最终“判刑+赔偿”担双责

近日,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利用经营药店的便利条件,多次购买多种用于男性壮阳的产品,并藏匿于自己药店储物柜鞋盒内,向不特定人群进行售卖。


2024年3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庄某某经营的药店内查扣下列6种产品:“72小时战3天”(2粒/袋)131袋/,“Bangladesh King Tiger”20瓶,“NOBEL诺贝尔”4瓶,“BUBY VIAGRA”10瓶,“SEXUAL 性元素”11盒等。据悉,被告人庄某某还销售过其他大量未经检测产品。


2024年5月7日,经检测,被告人销售的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西地那非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3月16日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明令禁止的非法添加物质,不符合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要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作为药店经营人员,向不特定人群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同时,庄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4000元。随案移送的保健品,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中向被害人退赔80元,其余1320元予以收缴,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保健品在法律定性上归属“食品”一类,食品的安全关乎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安全监管。商家与个人在经营保健类食品时,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审慎查验购进食品质量合格凭证,严禁在食品经营活动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同时,广大消费者购买保健品一定要认准正规医院及有经营资质的药店购买药品,不要轻信不法人员虚假宣传,避免上当受骗,危及自身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通讯员:米合拉义·玉苏甫

链接来源:第一师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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