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合镇人民政府发出通告
文摘
2024-11-04 20:27
陕西
义合镇人民政府
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
为保护林草植被、促进生态自然修复,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封山禁牧有关通告如下:1、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地;3、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退耕(牧)还草地;5、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2、禁止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标牌等封山禁牧设施;1、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2、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界桩、围栏和标牌的,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自觉遵守封山禁牧有关规定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管护责任人要加强管护巡查,对发现在封山禁牧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五、对抗拒、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封山禁牧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合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