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住酒店时顺手偷拿了一瓶保洁车下的水,谁能想到这一拿,竟引发了一场惊天大祸。
01
事件经过
(来源:长沙政法)
宋先生趁着假期带上父母一同出游,希望他们能好好享受一下生活。这次他特意选择了一个风景秀丽的城市,并早早订了一家高级酒店。可这酒店价格贵得吓人,宋老爷子这个节约了一辈子的人,心里那叫一百个不舒坦。
晚上,宋老爷子因睡不着而独自在酒店溜达。当他走到二楼时,发现一间清洁工具间的门开着,里面无人。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注意到推车下放着两瓶看似“矿泉水”的液体。出于节省的心理,宋老爷子未经允许便拿走了这两瓶水,打算留给第二天出游时饮用。
第二天,宋先生玩累了,渴得嗓子冒烟。宋老爷子顺手就把昨晚“节省”来的水递给了儿子。宋先生毫无防备地喝了几大口,却立刻感到味道不对。结果没一会儿,就捂着肚子在地上打滚儿。
宋老爷子当时就懵了,赶紧打电话叫救护车。最终因救治不及时在送往医院的途中身亡。经过检测,原来那瓶子里装的,根本不是水,而是除锈剂。
这可真是晴天霹雳啊!宋老爷子整个人都崩溃了,红着眼睛就去酒店找负责人理论。
他吼道:“你们怎么可以把这么危险的东西,随便装在一个矿泉水瓶子里?你们这不是故意害人吗!”酒店负责人却解释道:“这我们一直都是放在操作车间里面的呀,谁让你自己拿那里的水呀,我们也没想到会这样。”宋老爷子一听气得不行:“这么危险的东西,你们就连个提示都不放。”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宋老爷子将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60万元。
02
法律分析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责任。
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很显然,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特殊的保障义务。
工作间本来应该是一个只有酒店工作人员进出的地方,在工作人员不在的情况下理应锁好门关好窗,避免客人误入,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可这家酒店却将工作间的房门大打开,致使宋老爷子误将除锈剂当成矿泉水拿走,给儿子喝下,造成令人悲痛的后果。
除此之外,酒店将危险的除锈剂装入普通矿泉水瓶中,且未贴警示标签,也未妥善保管,构成了重大过失。
由此可见,酒店的安全措施并没有做到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
然而,宋老爷子未经允许偷拿酒店物品,且直接给儿子饮用,这是导致宋先生死亡的主要原因。
综合考量后,法院判决酒店承担30%的责任,赔偿宋老爷子48万元。
03
警示
这件事引发了网友们的激烈讨论。
网友一说:“小偷偷了车,接下来出去被撞死了,还怪车主没把车锁好,还要赔小偷钱,还有没有天理了?”
网友二认为:“什么叫做危险物品胡乱放,这不是营业区域,你跑人家非营业区域偷东西干啥。”
网友三:宋老爷子不该贪小便宜,偷拿酒店的东西。而酒店也的确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未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当的管理以及给予相应的提示。这就好比一个巴掌拍不响,双方都有过错。
不管怎么说,这起悲剧给宋先生家庭带来了无尽的伤痛,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得更重视安全问题。
对个人来讲,别惦记着占小便宜,别随便拿别人的东西,免得给自己和别人惹来没必要的麻烦。对于企业而言,要加强安全管理,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的处理以及给予恰当的提示,以此确保客人的安全。
此案的判决结果虽然引发了争议,但也提醒我们,法律是公正的,它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评判是非。我们每个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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