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情侣关系,双方在2015年至2022年交往期间,原告通过支付宝、QQ转款等方式,向被告多次转账数额不等的款项,共计49万余元。后双方分手,李某诉称案涉款项均系王某向其借款,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这些钱系李某的赠与,拒绝返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当定性为赠与纠纷。被告王某应返还原告李某款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任店法庭负责人 陈兆丰
赠与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赠与合同是否附有条件,可将赠与合同分为附条件的赠与和不附条件的赠与。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小额财产的赠与、用于日常消费的花费、特殊节日发出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红包,属于情谊行为,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其给付行为属于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该部分赠与,受赠人不应当予以返还。
具体到本案中,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对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小额转账、用于日常消费的花费、具有特殊意义的红包等,均属于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受赠人不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小额转账,均不应当相互返还。
关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大额转账行为,应当结合双方恋爱背景、花费目的以及其他情形来综合判断,考虑到双方均向对方转款了一定数额,原告李某向被告王某转账金额大于被告王某向李某转账金额,将两笔金额相互抵扣后,被告王某应将差额部分支付给原告李某。
双方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往来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可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王佳瑶
审核:刘杏媛
编辑:赵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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