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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政府关于进入
2024—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期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确保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芒市2024—2025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其中高火险期为2025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林木、林地及林地边缘直线距离100米范围。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二)烧蜂、烧山狩猎、焚烧垃圾;
(三)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未经批准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五)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六)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七)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和未建立或者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在林区内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施工作业;
(八)其他野外违规用火。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反上述规定违规用火的,严格依照《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服从处罚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烧山等,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哨),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实名登记,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实行“四个一律”和“五项责任”。“四个一律”即凡违反野外禁火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从重从快处罚;违反野外禁火规定的公职人员除经济处罚外,一律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巡山护林(管护)人员一律解除聘用合同;防范及扑救措施不力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有关责任人一律追责。“五项责任”即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林权所有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林业和草原局要加大对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机构报告。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来源:德宏发布
责编:童霜霜 杨善多
审核:张崇喜 李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