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敲诈勒索罪和虚假诉讼罪被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卫某某,本已于今年1月出狱,10月12日,又被再次收押,法院称此举系“纠正错误”。怎么回事?判决书显示,卫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判决书上一段括号的内容写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不过,在该判决书开头处却写明,卫某某2021年1月20日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也就是说,卫某某的实际羁押开始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因此,正确的出狱时间应为2025年1月19日。卫某某的释放证显示,卫某某服刑期间没有加刑和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与判处刑期一致,均为4年。释放证还显示,卫某某于2024年1月19日“因刑满释放予以释放”。今年10月12日,卫某某再次被收押。对此法院表示,发现当时的错误要纠正,于是重新将卫某某羁押,新的刑期从重新抓捕的时间起算,为期一年。目前,卫某某已经被转移到了监狱羁押。对于法院的行为,卫某某妻子称,作为家属,他们不能接受法院一句“纠正错误”就结束了。上次卫某某被判刑时儿子还小,但现在儿子已经读初三,目前她还没有告知儿子这件事情,怕影响孩子读书。卫某某妻子表示,自己的诉求有三点:一是让卫某某服刑到原定的2025年1月19日,二是法院书面道歉,三是对家庭造成的影响负责。
《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年计算的刑期,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的前1日为1年;次年同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最后1日的前1日为1年。以月计算的刑期,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1日为1个月;刑期起算日为本月最后1日的,至下月最后1日的前1日为1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1日的前1日为1个月。如果发现判决书中的刑期计算有误,首先应当由法院进行审查,法院会核实相关文书和记录,确认计算错误的原因,并进行更正,据此作出新的判决。此外,检察院也可以向法院发出书面纠正意见,以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法院在更正错误后,应通知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确保他们了解最新的判决情况。如果被告人对更正后的判决仍有异议,可以提出上诉。上诉过程中,法院会再次审查刑期计算的准确性。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因过失导致诉讼、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此外,目前多地正在逐步明确裁判文书质量问题追究办法,将其与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业绩评价挂钩,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建立裁判文书评查常态化工作机制。一旦裁判文书发生错误,涉事工作人员将不能参与其单位内部的优秀、先进评选。但是,法院内部追责与当事人继续服刑没有关联,即本案中,当事人卫某某少执行的一年刑期仍要重新执行。且当事人并不能被认为是受害方,无法为此事向法院进行追责。这样的司法错误本不应该发生,既然发生了,必然要通过相关程序进行纠正,相关人员也需要承担责任。同时,这也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在工作中要更加谨慎、细致,杜绝类似错误再次发生。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国颂律师事务所 徐小祥、潘伟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