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泰兴一家化工公司员工,工作已有20年。前段时间因上班时睡觉1个小时被单位辞退,张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雇,遂起诉到法院。11月18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详细情况。
张某是公司一部门经理,因前一天开车到半夜,第二天上班时,张某在自己工位上睡了1个小时。半个月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给张某制作《面谈表》一份,载明“张某上班时困乏导致睡岗行为。”张某在该面谈表上签字确认。后来,公司征求工会意见后,出具《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以张某在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从张某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量,张某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并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严重”。且张某入职公司20年,多次被评优评先并晋升加薪,公司仅因其一次违反规章制度,就以较为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具备合理性。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在上班时间睡觉,确实违反了单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且单位解除合同时通知了工会,似乎程序上也没有问题。那么问题出在什么地方?那就是在对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理解和适用上。就本案进一步分析,张某没有擅自离开岗位,由于自身生理原因休息了1小时也有情可原,最重要的是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所以,我们认为张某并没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如果因为张某岗位特殊,休息期间造成了公司重大损失的,则另当别论。但对于本案而言,作为单位,可以采取警告、扣罚奖金的处理方式,而不应当直接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作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既要合法、也要合理。本案所涉及的睡觉1小时就无条件开除,显然有违常理,不符合一般人对于道德、纪律规范标准的认知。综上,本案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照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而补偿金计算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计算。本案中,张某工龄为20年,法律最终支持赔偿金为35万余元。作为用人单位,无论是在制定规章制度还是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都应当慎重,并依法依规处理。作为员工,首先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遇到单位不合理的处分时,则应当及时收集证据,理性、合法维权。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杨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