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常德一28楼业主擅自在楼房外立面破墙开门,还安装简易楼梯通往隔壁楼栋,此事引发关注。11月8日,有网友在湖南常德当地论坛发布的投诉举报信息显示,常德市中建滨江府小区一位28楼业主砸穿了楼房外墙,把外立面改建成防盗门,并安装上简易楼梯,通往隔壁楼栋顶层天台,楼梯周围无防护措施。11月16日,红星新闻从涉事小区物业经理处得知,网传信息属实,门的另一侧是涉事业主房屋。涉事业主王女士称,自己考虑到住在高层,一旦发生火灾等危险情况,没有避难场所,才决定将墙拆掉改成门。目前,当地城管部门已认定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被破坏,并已约谈了涉事业主并开展普法教育,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修复和加固工作。
承重墙是建筑物中负责承受和传递上部结构荷载的墙体,起到了支撑、分散荷载、提供结构强度和保证建筑物稳定性的关键作用。它在建筑中担任着关键角色,一旦被破坏,后果具有不可逆性,即便补回承重结构,也无法让分配出去的力重新归位。因此破坏承重墙,既会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抗风、抗震性能,又会对建筑物整体安全和稳定性产生严重影响,可能会引发坍塌或者倒塌事故,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擅自拆除或破坏承重墙,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我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同时该法第七十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案涉房屋在湖南,《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改变房屋、人民防空工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第六十七条规定,改变房屋、人民防空工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改动承重墙的行为,也侵害了同楼栋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案例中的承重墙属于外墙,应属于本栋业主集体所有。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其他业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同时,若改动承重墙导致房屋质量受损,需要进行修复的,同楼栋的业主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房屋修复费用。若因修复行为导致其他业主暂时无法使用房屋的,侵权人同时需要承担其他业主房屋修复期间的安置费、其他损失费等相关费用。擅自将承重墙拆除,使整栋楼变成危楼,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承重墙的行为,业主、装修公司、物业可能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业主作为房屋产权人,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装修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破坏承重墙,则装修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若物业未尽到监管监督义务,未及时制止施工的,则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该事件再次强调了建筑安全的重要性。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建筑安全的宣传教育,让每一位业主都清楚认识到私自改造的危害;同时也应严格执法,对违建行为零容忍,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 万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