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征求《佛山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办法指出,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分为合法权益内补偿、合法权益外补偿、其他补偿三部分。
其中,合法权益内补偿包括有产权置换安置方式和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两种方式,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的,原则上应考虑商品住房与国有划拨性质住房的价值差异,以及商品住房与项目现址的区位差异,合理设定换算系数。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结合去库存工作,免于计算商品住房与国有划拨性质住房的价值差异,按照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购买等面积存量商品住房进行安置。
而其他物业类,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祠堂、圩集、庙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及其他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在经认定后,可以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补一”的原则实施产权置换;或以经认定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基础,按照不超认定建设用地面积的0.8 倍计算建筑面积,实施产权置换;或实行直接货币补偿。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