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年逾七旬的胡阿姨在收藏品鉴定时认识了宦某,他告诉胡阿姨:“你手里的藏品很值钱,我们可以帮你带去外地的贸易会上出售,价格肯定翻倍。不过店里有规定,必须先在我们这购买30万的藏品。”胡阿姨信以为真,但之前的收藏经历导致她身负债务,已拿不出分毫钱款。
在宦某得知胡阿姨名下坐拥两处房产时,当即建议她拿出一套小房进行抵押。在宦某“真诚”地劝说下,胡阿姨对他充满信任,很快便带着房产本和他一同去了交易中心。
由于看不清合同内容,在宦某的口述下,胡阿姨签了字并收到25万元借款。按照之前的约定,胡阿姨用其中的18万购买了宦某店内的几幅字画,剩余7万也被宦某以房屋过户需要手续费、借款需要支付利息为由转走。胡阿姨仅带走两幅字画,其它都放在宦某店里,等待出售。
2021年,观望很久的胡阿姨发现自己的藏品一直没能卖出去,便多次联系宦某,对方的答复均是“现在行情不好,交易会延期举办,还得再等等。”而到了年末,宦某却告诉胡阿姨,25万借款已经到期,必须要还钱了。
欠的债务没有还完,房屋抵押的借款又都投给了收藏品,胡阿姨一下子慌了神。此时,宦某又向她建议,将名下另一套自住安置房通过过户来抵押贷款,去还前面房子抵押的借款,这样前者的抵押就解除了。
胡阿姨深信不疑,将另一套房的房产证给了宦某。按照之前的流程,由宦某负责准备材料,胡阿姨负责签字,殊不知自家房子正在被偷偷转移。
2023年7月,胡阿姨儿子小陈在缴纳第一套小房的水电费时,发现房子已经被他人入住。在儿子多次追问下,胡阿姨坦白了一切。当小陈找到当时办理手续的材料到房管中心咨询时,才惊讶地发现两套房产都早已被过户!
原来,在胡阿姨第一套小房抵押时,宦某就联系到陆某(另案处理),由陆某与胡阿姨在2021年1月7日同时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借贷合同,并于同日将上述房产过户到陆某妻子名下。双方约定房产买卖合同的签订以及房屋过户是为了保障借贷合同的履行,双方无真实买卖意思,只有在借款人胡阿姨违约且无法归还借款的前提下,陆某补齐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差价后,才可行使该套房产的处分权。然而,2022年10月,陆某在借款合同仍在履行中的情况下,私自将这套房产挂卖并售出。
第二套大房是由宦某联系房产中介工作人员钱某(另案处理),通过虚构二人债权债务,于2021年9月6日将胡阿姨名下该套房产过户至钱某名下,由其作为该套房产的所有人进行抵押贷款。在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间,该处房产先后进行了5次抵押贷款,共计抵押贷款人民币190万元。胡阿姨仅分得贷款中的30万元,并先后于2021年9月至10月,用于提前归还陆某的欠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7万元,但陆某并未归还其小房房产,令胡阿姨陷入“钱房两空”的窘境。
得知真相后,胡阿姨和儿子小陈选择了报警。经审查,2020年8月至2023年6月间,宦某利用老人不了解字画等收藏品以及年龄大接收资讯不畅,以夸大销售藏品的价值、承诺代销、邀约入股为由,骗取包括胡阿姨在内的两名被害人共计100余万元,且胡阿姨之前购买的名家书画总共仅值数千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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