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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问题的通知
穗建筑〔2024〕7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和人员“挂证”行为,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建许〔2024〕20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治理“复制”资质谋利
严禁使用同一批人员复制、生产、倒卖资质等谋利行为,进一步强化资质人员考核要求,申请由我局负责审批和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半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二、严厉打击弄虚作假
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申报资质时虚假承诺、盗用冒用人员信息、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资历及个人业绩、提供虚假证书、发票或证明材料等行为。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除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为A级或B级项目外,我局将进一步研判业绩的规模指标、工期、实际造价等信息,发现异常的,延伸核查技术负责人完成业绩的任职经历(含社保)等信息。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依法查处。
三、加强资质动态核查
建立人员管理和资质审批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对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对主要人员任职单位频繁变动、社保变更异常等不再满足资质条件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系统锁定,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依法限制企业参与投标等承揽新的工程。对不按要求整改且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资质。各区住建部门对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已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要纳入重点监管。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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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 号:建办市〔2024〕52号
发布时间:2024-11-2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其中,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有关专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
二、核查结果处理
(一)标注“资质异常”。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动态核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三)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全国平台上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全国平台上集中公示。
三、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建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处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1〕20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管理,严肃查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管理,严肃查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申报,是指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就位)等。
第三条 企业申报资质,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凡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的,可认定为弄虚作假。
第四条 对涉嫌在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行政审批权限,对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企业进行核查处理,不在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至有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处理。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应配合接受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部门在资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配合核查。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进行核查。受委托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原始材料和处理建议上报。
第七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资质申报中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结果汇总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企业在申报资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受理,并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协查机制。协助核查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核查情况。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嫌申报资质中弄虚作假企业的核查,可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供相关材料;核查期间,暂不予做出该申报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 因涉嫌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被核查的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 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二)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三)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第十四条 被核查企业拒绝配合调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应反映真实情况说明材料的,不批准其资质申报。
第十五条 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进行核查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上报核查结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给予通报批评,且不批准被核查企业的资质申请。
第十六条 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全国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建市〔2002〕40号)同时废止。
各有关单位:
在当今建筑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建筑企业资质不仅是衡量企业实力、信誉与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尺,更是企业参与大型项目招投标、拓展市场份额的必备条件。然而,随着建筑行业监管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升级,资质管理、维护及业绩的有效记录与展示,成为了众多建筑企业面临的紧迫课题。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最新政策精神,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和掌握住房城乡建设部相继颁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3〕47号)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以及现行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等有关内容,特定于2024年11月在成都市举办“建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内容解析暨资质申报筹划、四库一平台业绩补录实操专题培训班”。
本次培训将围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全链条,从资质申请、日常维护、升级策略到业绩的精准记录与有效展示,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剖析与指导,并针对企业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指导;助力建筑企业在新时代的浪潮中稳健前行,为广大学员搭建一个学习交流的高端平台,帮助企业管理者、项目负责人及资质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并掌握最新的资质政策动态,优化企业资质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此次宣贯培训全国范围内建筑业企业均可报名参会,报名不受区域限制。
一、培训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关键内容解读与分析;
(二)住建部及交通部最新政策深度解读;
(三)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延续申报的关键审核要素及注意事项;
(四)企业资质重组分立、吸收合并、改制、重新核定、跨省变更等申报技巧及注意事项;
(五)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考核要点及注意事项;
(六)新政下住建部审批的资质申报技巧及审查要点;
(七)结合案例剖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过程中常见问题和高频出错点,提高资质申报通过率;
(八)四库一平台:
1.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通知解析;
2.如何围绕企业资质升级工作需要做好企业业绩入库;
3.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业绩认定相关要点及注意事项;
4.建设工程企业业绩补录、信息勘误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5.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如何进行规划;
6.业绩补录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以具体省份为案例实操指导)
(九)开设疑难问题解答环节,针对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申报、动态预警操作等疑难热点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二、培训对象
本次培训全国范围内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报名不受区域限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行业协会领导及全国范围内建筑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资质主管及相关专员等均可报名参加。
三、培训时间、地点
2024年11月26日-28日(成都市)
26日为全天报到日,27至28日两天全天上课
四、培训费用
收费标准:3200元/人(费用含会务费、场地费、资料费、税费)等。
五、报名联系
联系人:周主任
电 话:13552687325(同微信)
报名后统一发送报到通知及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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