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1.78万,被罚494.6万!刚刚多家建筑企业出借资质被罚受关注

楼市   2024-11-26 11:12   北京  

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发布了多则“《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告显示,多家建筑企业因出借资质被罚,处罚金额43.76万-630.2万

详情如下:

对金亿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金亿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就你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98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五楼办公室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对福建省榕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福建省榕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就你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89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五楼办公室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对福建天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福建天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就你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86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五楼办公室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对中耀达(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中耀达(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就你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79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五楼办公室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对福建鼎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福建鼎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就你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94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五楼办公室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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