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百科   2024-11-12 09:01   山西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参考案例李某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2023-07-2-022-001 / 民事 / 抚养纠纷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26 / (2022)赣10民终25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



裁判要旨
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不宜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满足自己的经济需求。如前所述,父母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仅针对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审判实践中,成年子女与父母的抚养费纠纷主要表现为虽已成年,但暂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请求父母支付大学期间学费及生活费等。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既不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非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则不具备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请求父母支付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教育费、生活费等抚养费用的请求不具有法律依据。

虽然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对象不包括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但现实生活中,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往往无法独立承担学费、生活费等开销,让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以自己的劳动来支付自己的教育费、生活费一般来说有一定困难,但如前所述,这也正是培养当代青年人独立自主能力的应有之义。就我国人情伦理及社会传统习惯而言,大多数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是愿意培养子女进入高等学府,供养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从道德层面来讲,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也应对尚在就读高等教育,一时还无法独立承担自己生活、教育开销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责任,让孩子完成学业。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为成年大学生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表现。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以及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于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可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使其在能力范围内分担子女的高等教育费用。

刘成安:《子女要求父母支付大学学费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关于一起支付子女教育费纠纷案件的法律思考》,载《山东审判》2002年第6期

我们应当注意,关于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情形,父母是否还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新《婚姻法》颁布前后在审判实务中所掌握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新《婚姻法》颁布之前,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只要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不管其是否已经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均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而新《婚姻法》颁布之后,根据2001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的精神,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该成年子女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则不管父母是否有给付能力,均不应承担支付其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的义务。笔者认为,2001年的司法解释相对1993年的司法解释更为合理,因为《婚姻法》设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得以健康成长,判断父母是否能卸载抚养子女义务的标准是子女是否已具有独立生活能力,而不是父母是否具有负担能力。2001年的司法解释相对1993年的司法解释而言,更符合该立法精神。

以上是笔者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审判实务,对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支付义务条件和期限问题,所归纳出来的一般处理原则由于教育费是抚养费的主要内容之一,笔者认为在审理有关教育费纠纷案件中,也应适用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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