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更多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最高法民一庭谢勇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条件及证明
百科
2024-11-15 21:04
山西
作者:谢勇,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11月14日第5版
建设工程
质量责任的主体、条件及证明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一方面,向发包人交付质量符合约定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基本合同义务,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虽然合格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通常会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就工程修复、支付修复费用提出反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条件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明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
承包人是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实践中,承包人和施工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尤其是在分包、转包以及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哪些主体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需要予以明确。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自行承担质量责任。
(一)承包人等施工主体承担质量责任
第一,在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在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接受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违法分包,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人对因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因此,所有转包行为都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行为。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对因转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在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出借资质一方应当与借用资质一方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发包人自行承担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既有可能是施工人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发包人的原因。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发包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如果发包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存在缺陷,承包人依据设计图进行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也会出现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发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的出售方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如果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会导致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存在过错,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负责。
第三,发包人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发包人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会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发包人违规任意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工期对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不合理地压缩工期,会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至于什么情况下属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应根据工程施工具体情况确定。压缩合理工期通常取决于发包人意志,由此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应依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发包人让施工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发包人让施工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会对建设工程质量造成负面影响。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当依据自身过错承担质量责任。
二、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条件
除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过错外,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是否交付使用、是否具有规划审批手续等因素也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产生影响。
(一)工程质量责任与竣工验收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说明发包人已经认可工程质量合格,其再主张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一般不应支持,但发包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二)工程质量责任与工程使用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和《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发包人在使用建设工程前,应当先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有的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发包人在这种情况下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条司法解释的法理基础有三:一是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工程,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可归责性;二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会导致产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难以查清;三是发包人多是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对使用部分工程提出质量抗辩或者反诉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即发包人一方面擅自使用工程,享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以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不诚信行为。对此类不诚信行为,不应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使用后,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支持发包人主张。笔者倾向认为,依法理,既然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后不能再就工程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更不能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使用工程后再就该工程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可适用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已使用工程的情况。
(三)工程质量责任与工程合法性的关系
工程质量责任一般以工程合法为前提。建设工程如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应当区分情形处理。如果能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可依法支持发包人主张;如果不能依法补办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应当拆除,往往不具备折价补偿的条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赔偿的损失不是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而是建设工程被拆除后产生的损失,即承包人为进行工程施工而投入的人、材、机等而产生的损失。但是,违法建筑被拆除前,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的,可依法予以支持。违法建筑被拆除后,当事人依据新发生的事实,仍有权就违法建筑被拆除产生的损失请求存在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证明
诉讼中,通常是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发包人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认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并非只能以鉴定意见为依据。施工现场签证单、现场照片和录像以及人民法院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明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
(一)一般应由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承包人具有向发包人交付质量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的义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先由发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才交付使用。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就能发现问题,并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诉讼中,通常是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发包人应当对其主张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如果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当举证证明其自行委托第三人修复所产生的费用或者申请鉴定修复费用。
(二)认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并非只能以鉴定意见为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表面可见或者施工资料即可反映的质量问题,二是需要专业机构鉴定才能认定的质量问题。对于前者,并不一定要经过鉴定才能对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认定。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瘦身钢筋”“问题水泥”,但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包人发现存在地下室渗水等质量问题,有权请求承包人进行维修;在移交工程时,发包人发现墙体、屋顶存在明显裂痕,依常识即可判断主体工程存在安全隐患,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不修复的,发包人有权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现场签证、现场照片和录像以及人民法院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明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对司法鉴定应正确看待,并非凡是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都要求当事人申请鉴定;亦非只要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就一律按鉴定意见处理。是否需要鉴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采信哪些鉴定意见,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往期文章
►
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
►
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
►
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
►
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
►
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
►
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
法律经典
”加为
星标
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
在看
”和“
点赞
”,拜托了
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MTc2MDc0Ng==&mid=2247580224&idx=3&sn=a6383fcadca7d98f4dfb1abe24fe0d47
法律经典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深受震撼,即头顶上灿烂的星空和内心崇高的法则。法,国之重器也!说法解律,明法析理,指引预测,维权借鉴……倾小编笃定之心传递法律正义和人性之光辉,本公众号值得您拥有!
最新文章
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民刑交叉纠纷的指导意见(2024.11修订)
执行领域的水太深了……
最高法裁判观点: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江苏高院:律师协助顾问单位转移债权、规避执行,被判拒执罪,获刑8个月
最高法:购房人全额付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开发商主张合同请求权
工伤认定的34种情形及认定要点(收藏)
高院再审明确:将非营运车辆长期用于从事“滴滴”营运活动,即使交通事故发生时并未从事运营,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法院建议:微信聊天记录的正确提交方式(2024年11月)
全国法院: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2024.11修订)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人民法院报:什么是居住权?有哪些设立方式?如何有效设立?附最高法8个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可执行其配偶个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适合法律人使用的AI教程,终于找到了!完全适配办案场景!(超详细)
最高法:拒不参加庭审,于判决生效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热点领域案件法官会议纪要汇总
人民法院案例库: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法院版:最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其财产查询方法
最高法判例:对正在审理的行政协议案件,不宜因其后出现的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协议决定,以及原告申请复议而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其他费用”之内涵与理解
恋爱分手后的欠条,没有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也可能支持
(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截至11月19日)
化债方案达10万亿!工程欠款怎么要?朱树英、顾增平总结了这6招!
最高法:法院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后又恢复执行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够支持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全国首例!下班后微信回复工作消息被认定加班,获赔3万元加班费!
最高法裁判观点:保证人未到庭,法院判决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是否合法?
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上学受影响吗?最高法明确:受限!
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认定裁判规则(2024.11编订)
最高法审委会:二审后才形成的鉴定意见,且非法院委托,也可成为再审新证据!
人民法院案例库: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进行工伤认定
新旧对照表!两高最新发布:拒执罪认定的司法解释|12.1施行
入库参考案例:“执行异议之诉” 33个裁判要旨
最高法民一庭:审理合同纠纷的11个实务解答【收藏版】
法答网:由于新公司法第54条对出资加速到期是否入库无明确规定,目前仍应按《九民会议纪要》精神判令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清偿
国务院令796号,新修订一部行政法规
最高法:关于诉讼时效纠纷的核心裁判条文
最高法判例:相关行政行为非诉讼确认为违法,但未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不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
人民法院报:入库案例及解读——母公司为多层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均无需决议
全国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纠纷的指导意见(2024.11修订)
(2024)各省盗窃罪数额标准一览表(最新)
最高法裁判观点:存在一房数卖纠纷的案件中,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如何确定履行顺序
现在有多少部法律?全国人大最新公布
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
最高法民一庭谢勇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条件及证明
自然资源部解答: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问题
最高法 杜万华:民诉法司法解释44个重点问题解析
累计办理1000+执行案件后,我梳理了105个财产线索查找技巧!(超好用)
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遗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最高法: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申请执行吗?
住房交易税收新政!购买家庭唯一及第二套住房 不超140㎡按1%缴纳契税(附:公告全文)
最高法:以工程款抵顶的房屋可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分类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原创标签
时事
社会
财经
军事
教育
体育
科技
汽车
科学
房产
搞笑
综艺
明星
音乐
动漫
游戏
时尚
健康
旅游
美食
生活
摄影
宠物
职场
育儿
情感
小说
曲艺
文化
历史
三农
文学
娱乐
电影
视频
图片
新闻
宗教
电视剧
纪录片
广告创意
壁纸头像
心灵鸡汤
星座命理
教育培训
艺术文化
金融财经
健康医疗
美妆时尚
餐饮美食
母婴育儿
社会新闻
工业农业
时事政治
星座占卜
幽默笑话
独立短篇
连载作品
文化历史
科技互联网
发布位置
广东
北京
山东
江苏
河南
浙江
山西
福建
河北
上海
四川
陕西
湖南
安徽
湖北
内蒙古
江西
云南
广西
甘肃
辽宁
黑龙江
贵州
新疆
重庆
吉林
天津
海南
青海
宁夏
西藏
香港
澳门
台湾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日本
新加坡
英国
西班牙
新西兰
韩国
泰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缅甸
菲律宾
马来西亚
越南
荷兰
柬埔寨
俄罗斯
巴西
智利
卢森堡
芬兰
瑞典
比利时
瑞士
土耳其
斐济
挪威
朝鲜
尼日利亚
阿根廷
匈牙利
爱尔兰
印度
老挝
葡萄牙
乌克兰
印度尼西亚
哈萨克斯坦
塔吉克斯坦
希腊
南非
蒙古
奥地利
肯尼亚
加纳
丹麦
津巴布韦
埃及
坦桑尼亚
捷克
阿联酋
安哥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