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梅乙”是艾滋病、梅毒和乙肝这三种传染性疾病的简称。
1.艾滋病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病。艾滋病病毒侵入人体后主要侵犯免疫系统,破坏免疫功能,最终导致病人因各种感染或肿瘤而死亡。
2.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一种性传播疾病,其传染性强,可引发多种器官损害,若梅毒孕妇没有及时治疗,传染给胎儿的可能性很大,严重者甚至危及生命。
3.乙肝是由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所致的病毒性肝炎。根据病情进展为急性、慢性肝炎,会导致肝脏不同程度炎症坏死或肝纤维化的慢性疾病,少数患者可转化为肝硬化或肝癌。
“艾梅乙”母婴传播是指孕妇感染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通过怀孕、分娩、哺乳等环节,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病原体传染给孩子的过程。母婴传播是儿童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主要途径,儿童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将直接危害儿童健康,影响其身心健康及劳动就业。因此,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健康和幸福。
在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工作中,营造友好、无歧视的环境,为感染者提供公平、有效、可及的医疗服务等,是维护母婴健康权益、降低母婴传播风险的重要策略措施。
“艾梅乙”医疗歧视是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偏见和排斥等原因不公平对待“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的行为。
在日常诊疗服务中,医疗机构存在的几种最常见的对感染者歧视情况如下:
1.拒绝提供医疗服务。
2.采取差别对待。
3.在不知情的情况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
4.拒绝将检测结果通知本人。
5.采取过度防护措施。
6.检查治疗过程中告知和知情同意不到位。
7.教学实习过程中不注意尊重感染者隐私。
8.未按照隐私保护相关要求进行病史询问和医患沟通。
9.就医限制、检疫、强制性扣留和(或)隔离。
10.向性伴和(或)亲属强制性通知感染状况和泄密。
1.使部分感染孕产妇未能得到及时的治疗;
2.感染孕产妇生理和心理受到伤害;
3.感染孕产妇因害怕被拒诊而隐瞒感染状态,提高感染风险 ;
4.不利于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目标的实现。
为保障感染者权益,积极推进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保护感染妇女及所生儿童合法权益,我们郑重发出倡议:
·从我做起,提高消除母婴传播的意识和能力;
·主动参与,接受消除母婴传播的干预和治疗;
·关爱他人,营造消除母婴传播的环境和氛围。
(一)营造无歧视医疗环境
在为“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为“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1.不得拒绝或推诿为“艾梅乙”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
2.在不接触就诊者血液、体液的普通诊疗过程中,对所有就诊者一视同仁,不得针对“艾梅乙”感染者进行不必要的过度防护。
3.尊重“艾梅乙”感染者的生育决策权,如无医学指征或不宜生育者,不得任意建议其终止妊娠。
4.不得将感染孕产妇和儿童就诊顺序故意排在最后。
(二)规范服务行为,重视感染者隐私保护
医院医务人员在为“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正确看待“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注意隐私保护、知情同意和避免歧视:
1.不得在不合适时间、场合,以不当的方式询问病史。
2.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等相关信息。
3.在感染者的配偶/性伴通知方面,尊重感染者的意愿选择告知方式、时间和地点。
4.所有检测、治疗、调查、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项目,均需先征得感染者同意,并与本地伦理委员会规定无冲突方可进行。
5.不得评判“艾梅乙”感染者以前或其自述行为,不得在公共场合大声呵斥或孤立“艾梅乙”感染者。
6.在保护“艾梅乙”感染者隐私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充分的消除母婴传播反面的知识、政策、健康教育等服务。
(三)开展针对性培训,降低职业暴露风险
1.定期开展消除歧视与感染者权利保障的培训,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并提供心理支持。
2.加强职业防护技能培训,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降低医务人员与“艾、梅、乙”相关的职业暴露风险。
来源:莆田疾控
监审:张青柏
编辑:祁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