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一地婚假30天!佛山人:太羡慕了!建议全国推广

文摘   2024-11-21 17:50   广东  

是谁?

11月还没过完就想放元旦春节假!

每次刷到放假消息

都感叹:广东的假期太少啦!



今天在微博“冲浪”

又一则热搜刺痛了广东人的心

#山西明确婚假30天#冲上热搜



30天什么概念

法定假,打工人干2年都没有的这个数



“酸了酸了”,广东能不能同步推广啊

不会就只有广东婚嫁是3天吧

今日消息给咱看透,坐等假期!



据山西日报报道 ,11月20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介绍:“2021年9月,在全国率先完成了山西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明确婚假30天符合政策生育奖励延长产假60天,男方护理假15天,子女不满3周岁每年育儿假15天,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不仅仅只有婚嫁

还有生育奖励👆

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

婴幼儿保教费

还有税收优惠、补贴、奖励...👇

这也太好了吧



在生育医疗支持方面


2024年10月1日起,将取精术、取卵术、人工授精等13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税收支持方面,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在补贴奖励方面


截至目前,山西省长治市、吕梁市以及阳曲县、昔阳县、高平市、泽州县、乡宁县等市县,在婚嫁、产检、分娩、育儿、入托、教育等方面出台奖补政策。


其中:

  • 山西长治市对2021年5月31日起生育二、三孩家庭,分别享受一次性补贴3000元、5000元

  • 山西吕梁市将从明年1月1日起,对初次登记结婚且女方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夫妇,给予1500元奖励,对符合政策生育一、二、三孩家庭,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8000元一次性奖励。


有假期对于打工人来说

当然是好事

但也有一些网友表示担忧


表示支持的👇

表示担忧的👇


反观广东婚嫁仅有3天

大家怎么看呢?







  • 婚假天数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


  • 再婚、复婚的待遇


2021年,广东人社、深圳人社的官方公众号均曾表示:再婚享受与初婚一样的待遇。


  • 休婚假扣工资吗?


职工享受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


  • 婚假可以分多次休吗?


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


  • 休了婚假,还能休年假吗?


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婚假和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婚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广东假期一直很稳定的低

只能眼红其他省份假期一地又一地增加

已有25个省市区延长婚嫁

来看看有哪些城市吧!




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5个省(区、市)

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延长婚假

其中,山西、甘肃最长,可享受30天婚假

各省、市、自治区具体延长情况如下:




上下滑动查看详细👇


  • 山西省  30天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 甘肃省  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3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 河南省  21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8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 江西省  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云南省  18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 河北省  18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 内蒙古自治区  1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


  • 黑龙江省  15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5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 吉林省  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 重庆市  15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 福建省  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 青海省  15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 浙江省  13天


《浙江省婚假规定》

第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 安徽省  1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 江苏省  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 贵州省  13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 海南省  13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  10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13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八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 北京市  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 上海市  10天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二条 (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 天津市  10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 辽宁省  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西藏自治区  10天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 陕西省  法定3天,参与婚检可延长至13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注:其中北京、上海有10天婚假。






结婚不结婚的

该得看对象

如果说广东婚嫁也能放30天

你会努力找对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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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Janet  主编Janet

来源央视网、南方都市报、山西日报、九派新闻、中国城市报、广州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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