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校园内出意外,责任如何划分?

学术   2024-11-06 18:11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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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丁鹏

天津赞然律师事务所

中小学校园,是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较低,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孩子、家长、学校之间的责任应如何划分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相关的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杜和小张是同学,都是小学二年级学生。2023年的一天,课间时小张在黑板与讲台间行走时,被小杜的脚勾到,倒地受伤。班主任查看了伤情,并带小张去医务室处理,且通知了其家长。小张伤情为上颚嘴唇中牙断裂。

事故发生后,双方家长及学校三方曾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小张父母便起诉小杜、小杜家长及学校,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学校答辩其已对学生尽到了充分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所以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杜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有一定认知能力,应认识到在有限空间内其脚有可能勾到来往同学,所以其有过错,且其行为与小张的伤情有因果关系;因其系未成年人,所以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小张未尽到注意义务,其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已尽到充分的安全教育义务。班主任事发后带小张到医务室处理伤口,并通知家长,且主动调查事情经过;这些说明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认定小杜一方承担70%的责任,小张一方自行承担30%的责任,学校无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已生效。

【律师释法】

本案是一件侵权责任纠纷,其特点是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且发生在教室内;所以涉及多方主体,包括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学校。所以本案中须要探讨的是,各方责任如何划分,如何承担。

先看责任应如何划分。本案中的两个学生都是小学二年级学生,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可独立实施 “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其年龄和智力已达到能对一定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所认知的水平。所以,本案中小杜应意识到其行为有可能造成同学受伤,也就是说其对小张的损害有过错;同理,小张在活动时也应注意预防不利后果,所以其对自身的损害也有一定过错。 

至于学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学校承担责任是有条件的,即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本案中学校已尽到相应职责,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前述可见,就造成小张损害来说,小杜和小张均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有过错者就是应承担责任者。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则有所不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可见,小学生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是其监护人,而非其本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所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侵权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律师提示】

本案说明,在校园内如发生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于学校来说,其应做好预防性的安全教育工作、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并在发生意外或事故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这样,其可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

供稿:天津赞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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