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李志平
北京雍文(天津)律师事务所
2020年6月15日,陈某通过网络招聘的方式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项目工程师岗位。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第2项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犯有以下错误或存在以下情形的,构成严重违纪,甲方可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16):“任何欺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报统计数字,虚假汇报工作,篡改或伪造各类报表、人事资料、资格证……。”另,陈某还签字承诺表示其在入职时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的并愿为其负责。
2021年1月7日,某建筑公司在陈某入职7个月后,发现其无法胜任该工作岗位,遂通过陈某提供的学历证书编号到相关官网查询,发现其学历为大专,但陈某在入职前提供的学历信息为硕士研究生。后某建筑公司与陈某核实学历问题,陈某确认其确实没有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提供给公司的学历证书系伪造。
2021年3月2日,某建筑公司向陈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其在应聘及入职时存在陈述并提供虚假学历情况等欺骗、隐瞒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2021年5月10日,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000元。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某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机构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陈某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学历,使某建筑公司陷入了错误认识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陈某的行为有违诚信。
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提供虚假人事资料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通过陈某的工作表现,发现其提供的学历与实际不符,且陈某本人亦承认其入职时提供的学历信息为虚假。陈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及规章制度,根据合同约定及《员工手册》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学历造假,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员工学历造假,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劳动合同期内首次发现员工学历造假,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因为诚实守信是为人处世立足的道德底线,若员工在求职过程中提供虚假学历,违背诚信原则,则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如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等),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若用人单位在发现员工存在学历造假、虚报学历等问题后,仍继续与员工建立或保持长期的劳动合同关系,则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该员工,否则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因为用人单位继续建立或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视为其放弃了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在发现陈某学历造假后,第一时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二、如何避免因提供虚假信息入职引起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防范,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1.完善招录程序。用人单位可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办理入职手续前、正式录用后等多个节点,明确要求求职者或员工承诺要对自己提供的与工作岗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用人单位对于关键岗位,可以设立保留“背景调查”的约定,以便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2.完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细化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对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部分进行明确,告知其违背诚信行为的后果。同时,明确若员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营造诚信氛围。可加大对诚信事例的宣传和欺诈行为得到应有惩罚案例的宣传,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北京雍文(天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