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传承文化遗产 | 省检察院、省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2-03 21:42   陕西  

目录


案例一:刘琳、闫安民等16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案例二:程奔刚倒卖文物案
案例三:王大庆、吴笑笑等4人盗掘古墓葬案
案例四:汪新春等7人盗掘古墓葬案
案例五:程义博、石诗平等4人盗掘古墓葬、任延涛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一

刘琳、闫安民等16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关键词】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引导取证  鉴定意见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琳,男,1987年10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闫安民,男,1962年8月出生,无业。

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刘琳、闫安民等16人先后在渭南市蒲城县唐桥陵陪葬墓、光陵陪葬墓、景陵陪葬墓(三处均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光陵陵区礼制建筑基址(国家大遗址),和富平县先秦王贲墓(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盗掘10次,盗掘出唐代汉白玉哀册21块、唐代陶人佣2个等文物。经鉴定,唐代汉白玉哀册属于帝后或太子级别皇室成员配享的高等级随葬品、唐代陶人佣为三级文物。上述盗掘行为严重破坏帝陵文物本体及其信息的完整性,并对文物的原初埋藏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案发后,被盗唐代汉白玉哀册和陶人佣被依法追缴。

被告人刘琳、闫安民等16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系列案件,分别于2022年5月19日、2023年1月11日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8月18日、2022年10月24日、2023年1月16日,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刘琳、闫安民等16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分三批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0日,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刘琳、闫安民等16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1.5万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介入引导取证。蒲城县文物局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位于蒲城县桥陵镇宏池村一古墓葬墓冢南侧有盗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8月1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受邀介入引导取证。本案涉案人员较多、罪行交叉复杂,多言辞证据而少客观证据,由于犯罪嫌疑人记忆错误等原因,证据印证存在困难。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针对本案特点,从团伙关系、人员分工、文物溯源等方面制定取证指引,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准确全面收集证明各犯罪嫌疑人行为、作用的证据。

(二)审查起诉与提出量刑建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考古研究院等单位加强配合,通过实地勘查,查明古遗址、古墓葬的“四至”控制点和墓葬区范围,评估盗掘行为的破坏程度,认定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依法准确提出量刑建议。

(三)提出检察建议完善保护机制。为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力度,检察机关梳理刑事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问题,在与文物行政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检察建议,促进长效治理。同时,与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就类案办理、文物管理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打击犯罪的同时,做好古墓葬保护。

【典型意义】

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作为历史物质遗存,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和重要载体,对科学和文化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保护不力遭到盗掘,将严重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价值。盗掘犯罪具有持续时间久、犯罪次数多、行为隐蔽性强、人员分工复杂等特点,检察机关邀请具备文物保护专业知识的人协助收集、审查案件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有力制裁盗掘犯罪。同时,在文物保护领域,打击犯罪“治已病”与监督管理“治未病”缺一不可,针对文物保护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机制完善,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协同性,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二

程奔刚倒卖文物案

【关键词】

倒卖文物罪  文博人员  专家意见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奔刚,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秦都古陶博物馆(民营)副馆长。

2015年起,被告人程奔刚多次从周某(另案处理)处大量购买出土的陶制陪葬人佣、兽佣等文物,共计支付文物款122.15万元。后又将部分文物转卖给文某某(另案处理),获得赃款296.5万元,用以购买天王佣、镇墓兽、人佣、陶楼等文物。经鉴定,查获陶器合计791件,其中二级文物4件,三级文物44件,一般文物743件,为汉、唐、魏晋时代陪葬器物,属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2020年5月28日,公安机关以程奔刚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2月4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程奔刚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2023年9月22日,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程奔刚犯倒卖文物罪,程奔刚提出上诉。2024年5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程奔刚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介入引导取证。被告人程奔刚作为民营博物馆经营人员,主要从事馆内藏品的征集、修复以及展览宣传工作,具有合法征集文物的业务便利。为准确厘清涉案文物性质,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加强以下方面取证工作:一是通过讯问程奔刚,查明其是否明知所收购的文物系盗掘古墓所得,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二是讯问周某、文某,调查程奔刚收购、出售文物的具体细节;三是收集与博物馆征集文物有关的客观证据,查明收购文物行为与博物馆征集文物之间的关联情况,认定程奔刚收购文物的目的。

(二)审查起诉。针对程奔刚“不清楚所购陶器系文物、有合法的收藏职权、收购文物的目的并非出售牟利”等辩解,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程奔刚任职期间接触、修复过一定数量的文物,具备一定的文物鉴别能力,其花费百余万巨资购买大量破损的、沾有泥土的陶器,结合交易价格、器物外观形态及其从业经历、认知能力等因素判断,其应当明知购买的陶器等物件系文物。并且,证据反映涉案文物的种类严重超出博物馆征集文物的范围,其所用资金亦为个人资金,博物馆登记造册的文物清单里也未记载程奔刚“捐赠”涉案文物。综合上述事实及程奔刚出售文物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其购买文物的行为并非代表博物馆征集藏品的职权行为,而是个人倒卖牟利的行为。

(三)邀请具有文物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审查。为进一步查证文物性质与级别,检察机关委托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对涉案791件陶器进行鉴定,认定其中二级文物4件,三级文物44件,一般文物743件。针对程奔刚关于“部分文物为传世文物,依法可以交易”的辩解,检察机关邀请文物鉴定人员对该文物的性质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意见对出土文物、传世文物的区别与联系、国家关于出土文物与传世文物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并结合涉案文物的造型、胎质、纹饰、颜色对文物性质做出鉴定,确认涉案文物为出土文物,且为新近出土的古墓葬陪葬文物,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文物鉴定单位和专业鉴定人员的意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进一步证明了程奔刚的犯罪事实。

【典型意义】

法律允许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以相互交换或依法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流通,但国有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区分合法收藏行为与倒卖文物罪,查明文物性质与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关键。在审查文物性质时,应当充分听取具有文物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审查鉴定意见,作出认定;通过行为人从业经历、认知能力、交易价格次数件数、交易场所、文物来源、外观形态以及涉案文物在行为人所在文博机构的登记备案情况等证据,综合判断行为人主观目的,准确认定和指控犯罪。


案例三

王大庆、吴笑笑等4人盗掘古墓葬案

【关键词】

盗掘古墓葬罪  统一调用  检警协作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大庆,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笑笑,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范光祥,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拓学卫,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无业。

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期间,薛树佳(另案处理)召集并指挥被告人王大庆、吴笑笑、范光祥、拓学卫分别结伙在延安市吴起县、榆林市清涧县境内使用铁锹、探条等工具盗掘古墓葬,并将盗得的玉器、绿松石等物品予以出售获利。其中,薛树佳、王大庆、范光祥、拓学卫四人在吴仓堡镇刘南庄村附近的山坡上盗掘古墓葬2座,盗得玉铲1件、玉环5件、绿松石2块,出售获利4万元,每人分赃1万元;薛树佳、王大庆、范光祥、拓学卫、吴笑笑五人在刘南庄村附近的山坡上盗掘古墓葬3座,盗得玉环4件、玉簪2件、玉圭1件,出售获利40000元,每人分赃5千元;柴建华(另案处理)、吴笑笑、王大庆、李万胜(另案处理)、白东兵(另案处理)、白杨(另案处理)六人,在解家沟镇南沟里村附近的山坡上盗掘古墓葬1座。经鉴定,上述被盗掘墓葬均为清代以前古墓葬群,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本案系西安铁路公安局延安公安处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为便于诉讼,经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4月先后指定,本案由西安铁路公安局延安公安处侦查,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2023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8月14日,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王大庆、吴笑笑等四人以盗掘古墓葬罪提起公诉,并对四名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1月17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王大庆、吴笑笑等四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判决四名被告承担墓葬修复赔偿责任。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统一调用检察人员,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呈现出盗掘犯罪组织化、链条化特征,案情复杂。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省检察院指导直属分院统一调用直属基层院5名检察人员组成盗掘古墓葬系列案办案团队,依法全面审查案件涉及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统筹做好案件审查、调查取证、事实认定、出庭公诉、履职监督等具体工作。

(二)强化检警协作,完善证据体系。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介入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查阅证据材料、案情会商和阶段性总结分析会、邀请考古专家提供专业意见等方式,向侦查机关提出了进一步查清被盗掘古墓葬的具体地点、被盗掘的古墓葬与鉴定意见中作为鉴定对象的古墓葬之间的对应关系、追查所扣押的被盗掘物品来源等方面的侦查方向意见。通过引导侦查方向,及时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条,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保案件得以顺利起诉裁判。

(三)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王大庆、吴笑笑等四人的盗掘行为,对古墓葬完整性及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严重侵害,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审查刑事案件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证据,委托文保单位对涉案古墓葬修复费用予以评估,对4名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4名被告人承担赔偿墓葬修复费用共计2.07万元。为督促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完善文物田野保护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地方政府统筹建立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启动对包括涉案遗址在内的多处古墓葬遗址的系统性调查和考古发掘工作。

【典型意义】

针对盗掘古墓葬案件跨行政区划作案,涉案文物倒卖、流转情况复杂,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多种法律责任等特点,检察机关统一调用辖区内检察人员,强化办案力量,一体推进刑事制裁与民事公益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平台作用,引导侦查取证、统一法律适用,实现案件“立得稳、诉得好、判得准”。加强全方位能动履职,针对公益受损、社会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推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完善保护措施、形成长效机制,携手画好文物保护“同心圆”。


案例四

汪新春等7人盗掘古墓葬案

【关键词】

盗掘古墓葬罪  倒卖文物罪  追诉漏罪漏犯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新春,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鹏,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宋波,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宋小卫,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郑召召,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朋飞,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郑江,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无业。

2020年3月,被告人汪新春伙同王鹏、宋波、宋小卫、郑召召等五人,携带洛阳铲、绳子、自制炸药等工具,通过探测、爆破、挖掘等手段,持续多日对西安市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道办西部芳香园东北角高干渠附近的一座古墓实施盗掘,盗取玉衣上的玉片千余片。其中100片玉片被宋波以一万元出售给咸阳市经营文玩店的何某。2021年冬,宋波、郑召召二人分别伙同张朋飞、郑江,盗掘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道办窑店村北两座古墓,盗得汉代彩绘陶狗、西汉泥质大泉五十铜钱、汉代灰陶鸡、玻璃蝉等文物,宋波将所盗文物以5200元价格再次出售给何某。经鉴定,上述被盗掘墓葬分别为一处西汉时期高等级贵族墓葬和两处汉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被盗玉片为汉代青玉玉衣残片,属三级文物,其余文物为一般文物。

2023年5月19日、2023年11月18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上述盗掘古墓葬案提起公诉。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日、2024年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汪新春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二年不等。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介入引导取证。为全面准确收集证据,检察机关介入侦查,与公安机关多次会商,共同归纳侦查方向,制定侦查取证指引;建议公安机关邀请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专家,对古墓葬进行识别鉴定,查明古墓葬年代以及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时拍照固定被盗玉片,调取收买方证言,与被告人供述进行印证,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

(二)监督追加遗漏罪行和遗漏犯罪嫌疑人。根据盗掘犯罪“圈子化、团伙性”特征和本案证据,检察机关分析认为该团伙长期在咸阳北塬从事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并围绕团伙关系,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追加遗漏罪行4案,追加逮捕遗漏犯罪嫌疑人9人。与公安机关共同分析玉片在西安某文玩市场被倒卖的交易流向,发现涉及咸阳、西安、渭南、湖北宜昌等地的多宗文物非法交易线索,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文物倒卖链条,查处倒卖文物犯罪6案11人。

(三)加强涉案文物追缴。以何某倒卖文物案为切入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何某出售被盗文物的流转交易情况进行调查摸排,依法追缴被盗文物,追回涉案一级文物1件,二级文物11件,三级文物1545件,一般文物178件。对于扣押的涉案文物,建议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对涉案文物加强专业化保护,将这些文物登记造册,存放于西咸新区的某处考古基地内,确保文物存放的安全性、完整性和科学性。

(四)融合履职促推文物保护监管。在依法制裁文物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发现文物保护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依法向西咸新区文物保护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依法履职,对辖区文保单位被破坏的区域进行修复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典型意义】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守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同时负有依法制裁文物犯罪和督促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的职责。结合文物犯罪特点,在刑事检察中引导侦查机关延伸查处链条,全面追究参与文物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加大对下游文物非法交易的惩治力度。同时,寓服务支持于法律监督中,在涉案文物鉴定、保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方面,加强与文物行政部门协作配合,对法律监督中发现的文物保护监管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推保护质效提升,积极构建“不敢挖、不敢收、专业存”的文物保护格局,共同守护文物安全。


案例五

程义博、石诗平等4人盗掘古墓葬、任延涛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关键词】

盗掘古墓葬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追诉漏罪漏犯  羁押必要性审查

【简要案情】

被告人程义博,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石诗平,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任建辉,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童  凌,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任延涛,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马建刚,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红军,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程义博、石诗平、任建辉、童凌四人,于2017年2月至2020年3月,先后6次在宝鸡市凤县凤州镇境内盗掘宋代古墓葬5座、唐代古墓葬4座,窃得唐海兽孔雀葡萄纹铜镜、宋代黑釉白彩竖线纹双系罐、陶罐、瓷碗等文物29件。后经王红军居间介绍,石诗平将所盗的唐代海兽孔雀葡萄纹铜镜出售给任延涛,程义博、石诗平将所盗的金耀州窑青釉刻花水波萱草纹碗、宋代黑釉白彩竖线双系罐、宋代黄釉大口陶罐、唐代白釉瓷碗出售给马建刚。案发后,上述被盗文物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有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2件,一般文物26件。

2020年6月5日,凤县公安局以程义博、石诗平、任建辉3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提请批准逮捕。6月8日,凤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童凌、王红军。8月12日,凤县公安局以石诗平、程义博、任建辉、童凌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以王红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凤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24日,凤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凤县公安局对任延涛、马建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9月14日,凤县人民检察院对程义博、石诗平、任建辉、童凌以盗掘古墓葬罪,对任延涛、马建刚、王红军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12月26日,凤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盗掘古墓葬罪对被告人程义博、石诗平、任建辉、童凌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1至3万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任延涛、马建刚、王红军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至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0.3万至0.5万元不等。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介入引导取证。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被盗9座古墓葬位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梁鹿坪仰韶文化遗址范围,其行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侦查,通过审查证据,发现认定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的证据尚不充足,特别是案发地是否属于梁鹿坪仰韶文化遗址范围,是案件定性的关键。为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梁鹿坪仰韶文化遗址界址范围进行界定。结合陕西省关于梁鹿坪仰韶文化遗址范围划分、认定依据等相关文件以及现场方位示意图等证据,检察机关确定被盗9座古墓葬均不在梁鹿坪仰韶文化遗址的范围内,以盗掘古墓葬罪对涉案被告人提起公诉。

(二)打击关联犯罪。本案中犯罪分子团伙化特征明显,形成了盗掘、倒卖、窝藏一条龙利益链。检察机关在打击盗掘文物犯罪行为的同时,围绕文物盗掘、倒卖、收购等关键流通环节,通过提讯犯罪嫌疑人、比对案件关联人员,完善“交易网络图”,深挖为文物犯罪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寻找勘察地点、窝藏转移文物等上下游关联犯罪行为,发现马建刚、任延涛明知涉案文物为犯罪所得,仍从程义博等人处购得国家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2件、一般文物2件并转卖他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此纠正漏捕漏诉,实现全链条打击。同时,进一步查明涉案文物去向,加大追赃力度,依法提出财产刑量刑建议,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追缴犯罪嫌疑人出售文物5件。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文物犯罪链条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下游犯罪。故本案被告人任延涛、马建刚、王红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因被告人王红军仅有居中介绍行为,且到案后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退赃、社会危害性小,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考虑其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家中还有年迈患病的母亲需赡养,于2020年8月24日决定将王红军的逮捕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时,综合全案情节,检察机关认为任延涛、马建刚、王红军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遂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评估。经评估,三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对三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确保罪刑相适应。

【典型意义】

文物犯罪职业化、集团化、产业化特征明显,作案手段日趋智能化、专业化,隐蔽性越来越强,形成了一套黑灰产业链。检察机关在办理文物犯罪案件中,依法能动履职,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同时,深挖案件线索,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在依法严惩文物犯罪首要分子和各类主犯的同时,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的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其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依法当宽则宽,减少社会对立,实现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   庭 | 校对·郭   蓓
审核·白   洁 | 签发·王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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