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龙门一餐饮店被处罚,因...

民生   2024-10-12 11:25   广东  
餐饮油烟污染作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已经被视为城市的三大“污染杀手”,不仅会影响人类的身体健康,对周围环境也有一定影响。
近日,龙门县城管执法局查处了一起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件简介】
2024年8月11日,县城管执法局在检查中发现,香滨路某餐饮店在经营时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厨房作业产生的油烟直接对外排放。针对这一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进行了现场教育,并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整改期限届满后,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开核查,经现场检查后发现,该餐馆厨房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也未采取其他有效防止油烟污染的措施使油烟直接对外排放,其违法行为属实。
该餐饮店未安装油烟净化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县城管执法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查处。




执法现场

【温馨提示】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餐饮服务业蓬勃发展,由此产生的油烟扰民、大气污染等问题逐年增多。为保护大气环境,有效治理餐饮油烟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城管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违法依据——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处罚依据——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来源:龙门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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