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门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网民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则关于“社会类”的言论,该言论在网络上引起热议。龙门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办案民警开展调查。
经核查,该网民廖某某因为发泄个人情绪便在网上编造不实内容,向社会传递负能量。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制作、发布、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龙门县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廖某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龙门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网民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则关于“社会类”的言论,该言论在网络上引起热议。龙门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办案民警开展调查。
经核查,该网民廖某某因为发泄个人情绪便在网上编造不实内容,向社会传递负能量。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制作、发布、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龙门县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廖某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