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多个区域被征收,赔偿标准曝光,看看有你家那边吗?

民生   2024-10-09 11:46   广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龙门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位于龙门县平陵街道黄沙村地段约10.1815亩的集体土地,现依法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征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龙门县平陵街道黄沙村委会地段;属龙门县平陵街道黄沙村新元光经济合作社、老元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面积为10.1815亩(详见附件《征地红线图》),具体以实际征地补偿范围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发展城镇项目建设。
三、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惠府公〔2024〕1号)规定的龙门县1号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55,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
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的标准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征地留用地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的文件执行。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平陵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补偿登记工作。请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土地征收工作,到平陵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江阳平,联系电话:13829970016)办理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登记手续,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平陵街道办事处调查结果为准。
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核实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五、其他事项
公告期自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18日止。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的迁入以及房屋交易、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有关事宜,暂停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房申请审批、土地使用权调整和流转,房屋翻(扩)建、装潢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土地征收工作,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土地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理,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龙门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林村村地段约13.5135亩(0.9009公顷)的集体土地,现依法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征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林村村委会地段;属龙门县龙城街道林村村上格经济合作社、林村村竹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面积为13.5135亩(0.9009公顷)(详见附件《征地红线图》),具体以实际征地补偿范围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发展城镇项目建设。
三、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惠府公〔2024〕1号)规定的龙门县1号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55,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
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的标准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征地留用地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的文件执行。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由龙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补偿登记工作。请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土地征收工作,到龙城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钟聪颖,联系电话:13802877630)办理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登记手续,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龙城街道办事处调查结果为准。
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核实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五、其他事项
公告期自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19日止。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的迁入以及房屋交易、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有关事宜,暂停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房申请审批、土地使用权调整和流转,房屋翻(扩)建、装潢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土地征收工作,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土地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理,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龙门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位于龙门县永汉镇黄河、马星村委会,麻榨镇坳头、东安、东埔、桂村、横汉、南滩、双水、中心村委会地段约848.3820亩的集体土地,现依法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征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龙门县永汉镇黄河、马星村委会,麻榨镇坳头、东安、东埔、桂村、横汉、南滩、双水、中心村委会地段;属永汉镇黄河村白坭坑、岑坑、横岭、老围、连塘、王洞、新围经济合作社;马星村学田、学新经济合作社;麻榨镇坳头村一队、二队、三队、四队经济合作社;东安村连塘、茅冚、塘肚、田贝、显塘经济合作社;东埔村麻车、祠堂、坣下、新城经济合作社;桂村村赤岭、东坑塘、高礼、汉坑、江下、麦屋、五田庄、燕江经济合作社;横汉村东溪、横汉、龙溪经济合作社;南滩村东升、西一、西二、坳背、南滩、下南山一、下南山二、下南山三经济合作社;双水村布顶、水口、布新、双坑水、田灯、田新经济合作社;中心村禾斜、上沙、祠堂、老围、坑口、新围、江岭、高塱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面积为848.3820亩(详见附件《征地红线图》),具体以实际征地补偿范围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省道S254线永汉至麻榨连塘段改建工程建设。
三、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惠府公〔2024〕1号)规定的龙门县1号区片、2号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55,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
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的标准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征地留用地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的文件执行。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永汉镇人民政府、麻榨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补偿登记工作。请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土地征收工作,到永汉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张立新,联系电话:13316367673)、麻榨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刘海明,联系电话:13928363855)办理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登记手续,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永汉镇人民政府、麻榨镇人民政府调查结果为准。
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核实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五、其他事项
公告期自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9月19日止。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的迁入以及房屋交易、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有关事宜,暂停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房申请审批、土地使用权调整和流转,房屋翻(扩)建、装潢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土地征收工作,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土地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理,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龙门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村地段约17.6370亩的集体土地,现依法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征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龙门县青溪村委会地段;属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村罗仔经济合作社、青溪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面积为17.6370亩(详见附件《征地红线图》),具体以实际征地补偿范围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龙门工业园高中新建项目建设。
三、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惠府公〔2024〕1号)规定的龙门县1号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55,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
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的标准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征地留用地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的文件执行。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由龙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补偿登记工作。请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土地征收工作,到龙城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陈卫如,联系电话:13829972989)办理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登记手续,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龙城街道办事处调查结果为准。

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核实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五、其他事项

公告期自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23日止。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的迁入以及房屋交易、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有关事宜,暂停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房申请审批、土地使用权调整和流转,房屋翻(扩)建、装潢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土地征收工作,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土地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理,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华润惠州龙门龙华风电场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龙府〔2023〕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龙门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99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批准建设用地0.9925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华润惠州龙门龙华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安置措施,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惠州市龙门县2023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惠市自然资(管制)请〔2024〕11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市将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村罗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9198公顷(其中耕地0.72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012公顷;另同意你市将龙城街道办事处属下的国有农用地0.5525公顷(其中耕地0.09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建设用地0.6229公顷。上述土地(合计2.096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用于城镇建设。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半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8日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0)〔2024〕98号文批准,县政府决定对龙门县青溪村罗仔经济合作社属下共13.815亩的集体土地实行依法征收,作为龙门县2023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惠府公〔2024〕1号)规定的龙门县区片1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留用地安置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执行。
四、上述地段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龙城街道办事处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龙城街道联系人:陈卫如,联系电话:13829972989);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自然资源部门及龙城街道办事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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