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涉油气及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政务   2024-11-19 20:04   青海  

青海省涉油气及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更高水平的平安青海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举报涉油气及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以下简称“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保障我省油气田及输油管道、“三电”设施安全运行,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财政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财务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个人,是指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或其他形式向各级油气田、“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110报警中心及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举报涉及油气及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涉油气及盗窃破坏“三电”设施刑事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查处取缔涉嫌收赃销赃或违规经营收购站点的人员。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人举报同案犯犯罪事实、在押人员揭发或者提供他人犯罪事实、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核查、侦办的,发生的涉油气及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涉油气违法犯罪行为包括:
(一)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油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非法储存、买卖、运输成品油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打孔盗油、开井盗油、盗贩原油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破坏涉油气及输油管道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包括:
(一)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窝藏、转移、收购、加工、运输、销售被盗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盗窃电能,破坏正常供电秩序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涉及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适用于以下行为:
(一)举报涉油气及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涉嫌涉油气及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人员行踪。

第七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线索应当认真受理,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及时开展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受理举报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八条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涉油气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1.举报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油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举报非法储存、买卖、运输成品油,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3.举报打孔盗油、开井盗油、盗贩原油,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4.举报其他破坏涉油气田及输油管道,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1.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举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运输、销售被盗“三电”设施,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3.举报盗窃电能,破坏正常供电秩序,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4.举报其他涉及破坏“三电”设施,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九条举报情况涉及第八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原则上只奖励首先举报人,也可由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多人联名共同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具名或者匿名方式举报。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其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匿名方式举报的,举报人提供联系方式或有关银行账号,以便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相应奖励。匿名举报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举报的涉油气、“三电”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属于公安机关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据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涉油气及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的受理、核查、督办、答复等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落实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对受理和查实的举报线索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的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奖励经费从省、市州、县区级油气田、“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相关经费中列支。奖金发放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办理。


第十七条各级油气田、“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挪用挤占专项奖励经费,奖励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8日。


青海省公安厅

举报电话:0971—8292110

邮箱:qhyqtlxb@163.com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文化街22号


海西州公安局

举报电话:0977—8206231

邮箱hxzgajzazd@163.com

通讯地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都兰西路25号


格尔木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979—110

邮箱gemgajzazd@163.com

通讯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6号


END
来  源:格尔木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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