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平安格尔木建设,强化网络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近日,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立足主责主业,对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某医疗机构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我市某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有效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未采取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信息系统存在网络安全高危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对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某医疗机构依法作出了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这次行政处罚不仅体现了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心,也为整个医疗行业敲响了警钟。下一步,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将持续加强全市网络运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确保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促使网络运营单位积极履行网络安全防护义务。同时加大网络安全宣传力度,提高网络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素养,从源头上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积极营造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网警提示:为了保障网络空间的安全有序,网络运营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网络安全防护义务,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防护措施,确保网络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