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政务服务网
发布行政处罚结果
其中
诸暨1家足浴店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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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诸暨市友琴足浴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被处罚人名称:诸暨市友琴足浴店
主要违法事实:诸暨市友琴足浴店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永乐路128-13、15、16号营业房,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2024年8月5日,未按规定对顾客使用的火罐进行清洗消毒,2024年8月7日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该单位已整改完成。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第4.3.3条,公共场所可重复使用的杯具、拖鞋、美容美发工具、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具应每客用后清洗消毒,未经清洗消毒的用具不得供顾客使用。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