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兴越路分公司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行为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兴越路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金某某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0-0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检商品名称为冻凤尾虾仁检验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继鹏花生香酥椒,我局向该产品生产厂家沈阳伯特利食品有限公司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其答复继鹏花生香酥椒符合GB19300及其使用GB19300作为执行标准符合GB7718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鱿鱼花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行为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