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记者得知,近日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宣布了一一起案件的一审审理结果。引发了网友的热议,让人出其不意的是,这次全网几乎是异口同声地称赞判决结果很好!在重庆南岸区,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某二楼门面房内疑似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当民警前往并带走两男一女调查时,又接到一次报警称有人在从事活动的房间外的空调外机处坠落身亡,身亡女子是冉某某。因此,冉某某的家属请求当地公安机关赔偿68万元,作为冉某某的死亡赔偿!在冉某某家属的诉求遭到拒绝后便把此公安机关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68W。法院一审作出了判决,认定被告在辖区内执法行为合法,而且冉某某的坠亡并非与原告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还认为:被告的执法行为不存在不当或者违法的情形。家属的申诉理由是:相关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有所涉嫌的违法行为,她可能因为执法人员当时踹门等动作,让当时受到惊吓的冉某某慌乱翻出窗外坠亡。但是,此案审理的结果显示,原告以被告执法不当导致冉某某死亡并要求赔偿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驳回起诉。至此,网友无一觉得判定有不妥之处,甚至大家都觉得判得很好。当然了,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指导方针下,相关部门正当执法,其行为不是造成死者自己翻窗坠亡的直接原因,也不是必然原因。如果死者生前身正不怕影子歪,那她大可不必在有人检查房子时出逃导致意外坠亡发生,而且就算是她当场被逮到有“正在进行时”的证据,最严重的处罚也不可能导致她失去生命,大不了就是拘留一段时间,并罚款,留下不好的名声和案底。而如今冉某某却只留下了不好的名声,留不下她自己短暂的生命!我们相信,如果这事家属能胜诉,那以后社会现象可能要倒退到晚清甚至更久远的奴隶社会那种年代去!所以,大家觉得这次事件家属不能胜是合情合理的,我也觉得在现有法律之下,家属必败!有人说判决很公正,毕竟执行者是合理合法地执行公务。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但是这必须是在所有法律程序都严明执行的情况下,才能说服包括家属等人!有人说,我们一般人无法想象家属是怎么好意思起诉的,到底是家属的勇气大还是“民不畏死”?还是有人“逼良为娼”让他们觉得自己至少可以寻求68万元的赔偿来讨回一些公道,作为对自己女儿在天之灵的告慰?这些我们都不得而知!人人都说支持法院判决,打击违法犯罪。这话一点也不错。此处的死者,哪怕生前没有实锤的影视音频证据能证明她参与从事色情服务,但是从逻辑学和犯罪心理学的的分析推演能得知,既然她那么害怕有人来查房,说明其心中一定有鬼,才害怕人来敲门!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规定的准则也会相应不同,如果在晚清或更远久的年代里,这个女子也不可能那么害怕导致自己翻窗出逃而意外坠亡了。因为在那个发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妓女职业的历史年代,许多女子最多被就是私人营业,无证经营,从而导致“偷税漏税”而已,但这并不会致死!而在当代,一旦一个人被确认“卖淫嫖娼”后,是要被拘留处罚的。当代进行色情服务的行为已经成了违法行为,既然违法,那女子的死当然与执法人员无关,因为是她自己违法出逃致死的!用罗翔老师的话可以推出:如果办案人员追拿小偷的过程中,小偷跌倒身亡,同样不能追诉办案人员的任何责任!说到卖淫嫖娼现象,这由来已久,它伴随着人类文明史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在我国卖淫嫖娼与几千年的社会发展史更有着不解之缘。有部分古学者认为,我国最早的娼妓起源于商代。纵观数千年的中国娼妓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娼妓起源于“宗教卖淫”,或称“神圣的卖淫”。
此时代的妓女,不但不会违法,也不会感觉有半分羞耻。更不可思议的是她们的行为被称为“神圣”。
这种卖淫源于古代巴比伦女子在神殿以“承迎过客为拜神”的奉献,此过程就是发生性关系为主导的两性行为。我国商代的“巫娼”即属于这种性质。当时的“巫娼”,她们大多是一些擅长言辞、装饰华丽、歌舞动人的美貌少女。据《尚书》记载,“酣歌恒舞,苟于货色”,就说明当时的色情服务已经产生,并有组织地、合法地在某些场所,如类似剧院里先是以跳舞表演让权贵们助兴后,带到私宅或相关小包间内进行。对于卖淫嫖娼现象,还有两个很关键的历史阶段,直到大清灭亡,在解放初期才真正结束了当时历史已久的“娼妓制度”,由于篇幅太长,我们下集《晚清时的“歌妓”,女子“持证上岗”,能歌善舞,吹拉弹唱样样通,不会“失足”!》接着分享,已经在本期同步发布!创作不易,敬请转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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