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和“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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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是指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存在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抗拒执行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的信息会被记录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受到信用惩戒。而“限高”则是对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一种限制措施,主要是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如乘坐高级交通工具、住宿高星级酒店等。
被执行人一旦被“限高”,其在生活中诸多方面的消费会受到限制,包括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等高级舱位,不能在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也不能购买或高档装修房产。而“失信”的后果更为严重,它不仅仅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还会在多个社会层面进行信用惩戒,比如影响市场准入、政府扶持、融资信贷等。
这两种措施的解除条件也有所不同。“限高”的解除通常需要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提供有效担保,并经法院审查同意。而“失信”的记录则可能在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或纠正失信行为后提前删除,但即便解除,其记录在征信系统中仍会保留一段时间,对被执行人的信用产生长期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措施并非完全独立,被执行人一旦被认定为“失信”,通常会同时被采取“限高”措施。但是,对于单位被执行人,虽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却不能将其直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了解这些法律知识,对于我们遵守法律、维护自身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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