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辨析(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文摘   2024-12-17 12:50   天津  

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北京星信


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两种针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的惩戒措施,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以下是对两者差异的详细辨析:

·纳入对象不同·


PART.1






  - 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本人,以及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

  -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本人。

·法定条件不同·


PART.2


  - 限制高消费的法定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条件更为严格,除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必须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等其他六项情形之一。此外,未成年人不得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文书送达方式不同 ·


PART.3

  - 限制高消费令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后,通过网络终端完成推送即为“发出”。

  -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书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制裁范围不同·


PART.4

  - 限制高消费的制裁范围包括限制被执行人进行九项高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列车,住宿高级宾馆、酒店等。

  -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制裁范围更广,包括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失信信息,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权利救济不同·


PART.5

  - 限制高消费的救济途径是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复议。

  - 对不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通过申请纠正、申请复议等途径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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