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
我家里发现两把枪,
我要上交。”
11月5日
一男子带着两把猎枪
匆匆走进浦江县公安局石马派出所
经了解
男子姓赵
是在收拾老房子时
发现这两把猎枪
由于年代久远
枪身已是锈迹斑斑
对于猎枪来源
赵先生表示自己和家人均不清楚
猜测应是其爷爷所有
但其爷爷已离世几十年
今已无从验证
虽不知猎枪来源
但枪支的潜在危险和
非法持有枪支的严重后果
赵先生很清楚
便主动跑到派出所上交
随后
民警对赵先生主动上交枪支的行为
给予肯定和赞扬
目前
两把猎枪均已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广大群众家里若有枪支弹药
要主动上交到公安机关处理
否则一旦被公安机关查获
将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