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余某兰等86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处罚款告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款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款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以下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款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