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林某接到陌生电话,对方宣称拉客户注册京东、淘宝等APP新用户可以赚取报酬,林某听后遂萌生牟利的想法。后对方将林某拉入“华夏,京东老号,5”“京东拉新群10元”“好运来”等微信群。
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间,林某按照对方的要求,利用通讯店经营者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且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上门开卡、办理业务的客户手机号和接收的验证码发送到上述微信群里,共非法获利6780.7元。
案发后,林某退出了全部非法获利。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调解,林某向大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付赔偿金人民币6780.7元,并在《中华工商时报》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经大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林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以及退出赃款、支付赔偿金、缴纳罚金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大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