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有哪些?

政务   2024-11-10 09:00   陕西  

点击“陕西纪检监察”关注我们吧!


 1.违规经营商业、兴办企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3.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4.违规兼职。(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5.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第一百零八条)
 【案例】
 某县原县委书记杨某在担任县常务副县长期间,曾出资80万元,与人合伙做水泥生意,获利400万元。他所在的县要修建一条道路,他以权力入股25%,成了这条道路工程的隐形股东。他还通过充当幕后老板,伙同两个弟弟,四处招揽工程,获利数百万元。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
 【解析】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
 【点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经商办企业,将手中权力变现为经济收入。这种官不像官、商不是商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败坏了党风政风,必须坚决杜绝。
 【廉洁提醒】
 权力姓“公”不姓“私”,做官从政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不是为人民币服务。党员领导干部要致力于做公仆,而不是当老板;要致力于出实绩,而不是赚大钱。如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做着“当官发财两不误”的美梦,将权力作为攫取私利的工具,轻而易举地得到了不义之财,那就要付出惨痛的代价。为官莫念“财”经,从政当断“利”想,为官应断“发财梦”。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编辑:王轩尧

陕西纪检监察
发布最新工作动态,解读政策规定、重要举措,剖析典型案例,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社会舆论,放大正能量。陕西纪检监察,期待您的关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