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也要谨言慎行!女子抖音辱骂他人,判了!

文摘   2024-12-21 12:21   宁夏  

基本案情


原告聂某英与原告银某雨系母女关系。聂某英与被告邓某英系邻居,双方曾因邓某英摔伤后的医疗费事宜发生纠纷。2022年,邓某英先后通过自己的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辱骂原告的短视频,并在抖音视频首页标注对原告的侮辱性文字。2022年10月31日,原告就被告发布的相关辱骂视频向抖音平台进行举报。原告认为被告在抖音公众平台上以侮辱、诽谤等语言公开指名道姓的谩骂、侮辱原告及其家人的行为,使原告的品德、声望、信用等名誉受到损害,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并在抖音平台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以及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损失共计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邓某英采取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短视频的方式辱骂二原告是对二原告进行的人格攻击,恶意贬损了二原告的人格尊严,主观上具有对二原告名誉进行诋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二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该行为必然会造成二原告名誉的损害,不可避免地影响他人对二原告的公正评价,导致二原告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被告邓某英应当对二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二原告主张因维权所产生的损失15000元的问题,被告邓某英辱骂二原告的短视频在抖音平台上有一定范围的传播,造成二原告受到一定的精神损害,同时被告邓某英的侵权行为造成二原告因维权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酌情支持律师费和其他损失共计8000元。遂判决:一、被告邓某英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涉及侵害原告聂某英、银某雨名誉权的视频、文字等内容,并用其抖音号在抖音平台上向原告聂某英、银某雨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由法院审定,至少保留20天);二、被告邓某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聂某英、银某雨因维权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损失合计8000元;三、驳回原告聂某英、银某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近年来,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逐渐成为大家分享生活的重要平台,同时也被一些人当成发泄情绪的渠道,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一言一行仍需遵纪守法。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同时也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发布言论要实事求是,不能为泄一时之愤,逞口舌之快,侵害他人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邓某英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辱骂聂某英、银某雨的视频,并形成了一定范围的传播,造成其受到一定的精神损害,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双方之间如有矛盾纠纷,要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勿肆意泄愤,抖音、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不是私人领域,大家在平台上发表言论时,要遵守法律底线,谨言慎行,依法、文明使用网络,共同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



案件来源:南川法院

编辑:陈一晨

监制:王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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