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短视频、观看网络直播”
2024年12月1日
西乌旗公安局网警在工作中发现
辖区居民杨某(化名)
在某娱乐平台直播过程中
与主播“呼某”连麦时发生口角
随后双方各自在直播间辱骂对方
发泄不满情绪
内容低俗露骨
围观人数600余人
杨某还将直播录屏
将部分片段发至短视频平台
引发6万余人观看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